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罪名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知识要点】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成立条件

  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所以,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情形的,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非法性:

  (1)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成年妇女的同意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的,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父母等亲属也没有承诺权限。

  4.责任能力:

  (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第一,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第二,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第三,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5.责任形式: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

  (3)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3)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无罪行为: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与诈骗罪的界限:

  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女介绍与丙成婚,获得钱财后,甲、乙双双逃走的(“放鸽子”),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也不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再如,甲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只成立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与绑架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既遂标准:

  (1)通常只要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三)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经典考题】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认定与区别及其未完成形态的判断问题。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儿童,一旦控制被害人,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因为在一般情形,拐卖行为的逻辑结果就是控制被害人,而出卖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之际,本罪成立或者既遂都不要求将被害人卖出去。之后李某产生抚养的想法,进而抚养了被害人一段时间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因为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脱离监护人监护状态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导致,这一不法状态的存续是拐卖儿童行为的当然结果,所以本案没有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至于李某后来将被害人送回家中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的中止或者未遂,因为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还成立未完成形态。所以李某只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一罪。A选项说法正确,BCD三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如果行为人先拐骗儿童,抚养一段时间之后又出卖的,则成立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只不过在这种情形,只有当行为人将儿童已经卖出去,才能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本题要点说明:甲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妇女,成立拐卖妇女罪,不成立绑架罪,因为绑架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以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等为目的,而实施将被害人控制作为人质的行为。甲为控制妇女而将被害人打伤的行为不另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之后强制实施的猥亵行为不属于奸淫的范畴,单独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活学活用】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本题正确答案为AD.本题要点说明:通常情形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控制妇女、儿童就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继续犯,其他人知道真相参与实施帮助行为的,一律认定为本罪的共犯。

  【活学活用】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本题要点说明:在拐卖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形。

  【活学活用】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张某(女,19周岁)与王某(女,13周岁)。乙听说甲控制着两个女子,就找到甲,伙同甲强迫张某卖淫、引诱王某卖淫。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并罚

  B.甲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C.乙成立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并罚

  D.甲、乙在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范围成立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相关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罪数问题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其间存在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存在故意伤害、侮辱、猥亵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性关系”就是指正常的性交行为(文理解释)。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其劳动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故意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侮辱的,成立侮辱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要求收买和出卖行为时间接近。

  注意: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刑法第241条第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1)“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经典考题】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联问题。

  本案中,甲向人贩子乙提出收买妇女的要求,之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甲提出收买要求只属于收买者表达收买意愿的行为,既没有使他人产生犯意,故不属于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没有帮助他人拐卖妇女的行为,因此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本案中的乙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与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ACD三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错误,AC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或者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超出了收买行为的范畴,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本题正确答案为B.

  【活学活用】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与乙合谋,将乙“卖给”丙为妻,取得财物后甲乙先后逃走。甲构成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乙构成诈骗罪,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甲拐卖儿童之后,在关押过程中发现该儿童很调皮,为使其老实一点而实施暴力,将其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C.甲想到自己的表弟丙没有妻子,便对乙说:“你弄几个女娃子来卖,很挣钱的,弄到人后我给你联系卖。”后乙拐卖妇女,将拐骗的妇女带到甲家,甲与其表弟丙将该女买下后给后者做妻。甲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由于该妇女一直反抗,甲产生了将其出卖的意思,于是甲到处联系买家。由于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妇女,所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活学活用】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某日张某逃跑,甲将张某打成重伤,并将张某关在自己表弟乙的家中,由乙负责看管并不断劝诱张某与甲一起过日子。过了一段时间,甲发现张某始终不同意和自己结婚,就把张某卖给了同村的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B.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C.甲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乙成立拐卖妇女罪、引诱卖淫罪,甲、乙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D.甲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属于吸收犯,以重罪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乙与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本题正确答案为A.

相关罪名:拐骗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2.责任形式:故意,不具有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等目的。

3.罪数问题: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