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数点多付几十万--保险单纠纷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110网律师
此案5月11日第一次庭审(本报曾作报道)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十日内按11.9倍的回报率支付每份保单11900元。宣判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营业部不服,以“本案涉及的保险险种,依法律规定其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费率明显不符,相差十倍,故保险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保险费率表载明的费率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明显不符,投保人应当知道”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后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营业部与原告签订的“福寿安康”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利率虽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利率不符,但系因该保险公司的笔误所致,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保险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第二帆布制品厂及该厂54名职工均相信合同中11.9倍回报率约定。故该保险合同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而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方面拥有的信息优势,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就应当知道合同对满期保险金利率的约定属可撤销的条款,而该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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