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法理学 >> 查看资料

一个小数点多付几十万--保险单纠纷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12-03-09    作者:110网律师
金黔在线讯因为保险回报率弄错了一位小数点,合同约定的返还金应该是70多万元还是7万多元,54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纷争。日前,此案终有结果,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5月11日第一次庭审(本报曾作报道)后,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十日内按11.9倍的回报率支付每份保单11900元。宣判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营业部不服,以“本案涉及的保险险种,依法律规定其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费率明显不符,相差十倍,故保险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保险费率表载明的费率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明显不符,投保人应当知道”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二审查明后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贵阳市云岩区三桥营业部与原告签订的“福寿安康”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利率虽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利率不符,但系因该保险公司的笔误所致,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保险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第二帆布制品厂及该厂54名职工均相信合同中11.9倍回报率约定。故该保险合同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而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方面拥有的信息优势,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就应当知道合同对满期保险金利率的约定属可撤销的条款,而该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