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宪法学 >> 查看资料

宪政前行的动力——从清末商人看今之私营企业主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清末,近代西方的宪政思想传入中国,被认为是可以强国富民的“法宝”,从此与中国救亡图存的民族诉求相结合,并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十年形成了强大的立宪思潮和立宪运动。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清末立宪运动中商人们的种种作为,来思考中国宪政得以前行的真正动力,并通过分析今天新兴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生存状况和政治诉求来对中国的宪政前途予以展望。
  [关键词]宪政,赋税,清末商人,私营企业主

  清末以降,宪政、民主、人权似乎已成为知识界和青年学子不言而喻的公理与宗教,宪政几乎被认为系中国应掌握并可解决“中国问题”之神圣法宝。“行宪”更是成为“天经地义”的事,并酿成“一股潜伏既久,应时而动,一发弗止之时代思潮”。(注释2) 以致民国以后的历次政权更迭都要制定一部宪法,作为其统治合法性的依据。近些年来,宪政问题和宪政学科不约而同地在国内外学术界“升温”。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学术界只是把辛亥革命以后的种种历史事件作为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研究的焦点,对清末立宪运动则常常因缺乏实证研究而轻描淡写。在这轻描淡写中又以对严复和康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研究居多,至于在晚清新政中以商人阶级为主力的“立宪派” (注释3) 的活动则“有意无意地淹没难稽,至多只是作为革命的背景来叙述,甚至是当作革命的对立面来批判。” (注释4) 这样,历史如同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让人无从看清其真面目,以致于我们始终没有找到实现宪政的真正“命门”。所幸,有思想敏锐的学者已经发觉此间种种问题,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大陆学界开始对晚清立宪运动进行实证主义研究,至今方兴未艾。(注释5) 从而让我们较为清晰地了解那段历史及其对当今现实的启示意义。

  一

  20世纪初年,中国这艘承载着千年文明重负的大船,在经历了鸦片战争后近半个世纪的枪林弹雨,又走到了一个历史的岔道口,面临艰难的抉择。这一时期,内忧和外患交加,危机和生机并存。当时的中国政治舞台上活跃着四股重要的政治势力:清政府、立宪派、革命派和各国侵华殖民势力。前三种力量为摆脱后一势力的侵略和实现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而各自设计着不同的政治方案,并展开了此起彼伏,互不相同却又相互联系的政治运动:新政、立宪和革命。其中,立宪运动主要是由立宪派来推动——其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戊戌变法时期形成的以康梁为首的维新派(戊戌政变失败之后演变为保皇派),基本上在海外活动;一是在清政府新政推行的过程中形成的绅商群体。(注释6) 其中,绅商是国内立宪运动开展的主要社会基础和领导力量,也是推动立宪最强大的动力。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政治派别,他们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希望通过立宪运动改变封建专制政治的现状,实现政治民主化,使自己有机会参与国家政治活动,以提高本阶级的政治地位。当然,之所以选择宪政政体作为其改革中国的政治方案,其一,是因为这些绅商与清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清政府;其二,正常商业运行也需要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因而其反对“革命”,希图以和平请愿的方式敦促清政府走上立宪的正轨;(注释7) 其三,“商业行为与宪政制度下的政治行为之间有着某种天然的高度亲和和同质性” (注释8) ——商业行为的本质是平等的交换主体在多次博弈后,相互妥协达成“合意”而签定一份契约。而宪政政体下的政治行为的做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人民和其统治者签定的一份“契约”,同样需要统治者和人民在不断博弈中达成合意。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效用的理性计算”,显然,这种建立于“合意”基础的政体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为接近商业行为的准则,更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也更容易为商人们所接受。

  1904至1905年,日俄战争中沙皇俄国战败。以此为契机,立宪派奔走呼号,呐喊鼓吹“立宪胜于专制”的道理。时人认为:日俄之战是“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日本战胜俄国,便是立宪对专制的胜利。其“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于是天下之人皆谓专制之政不足复存于天下。” (注释9) 一时间使得立宪思想陡然成为时代之潮流,(注释10) “舆论既盛,朝议亦不能不与为转移”。正是与此股思潮中,立宪派迅速壮大成为一个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政治派别。“以各级商会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的巨大网络,将力量聚合起来。不仅如此,商会总理、协理和董事均由选举产生,议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民主性。通过商会,资本家们受到了民主训练,增强了组织观念。” (注释11) 此时,立宪运动已不再是单个人的要求,而是开始以政治组织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从1910年开始,立宪派在全国掀起了4次国会请愿热潮(时间长达一年),要求速速召开国会,以监督弹劾政府,制定宪法。

  二

  中国近代史上, 1911年是被牢牢记住的。因为这一年爆发了被称为是近代中国历史上“三次历史性巨变”之一的辛亥革命。然而,这一年又发生了一些易被人所忽视的“小事”,这些事“表面看来似末端小节,但实质上却是以前发生大事的症结,也是将在以后掀起波澜的机缘。其间关系因果,恰为历史的重点。” (注释12) 值得今日仔细品味的有这么一件:武昌革命前夕,首届资政院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成功的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376353万核减掉了7790万两银。(注释13) 如果无法直接察觉这件事的意义,有一个资料可以对比这种成就的伟大——纽约市也仅仅是在此3年之前(1908年),才出现了全世界第一份议会对市政府开支进行详细监督审查的现代预算案。“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制度不是一个针对自然界、而是针对统治者的驯服过程。那么把1911年的清政府预算案,视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罕见的、比任何社会革命都更具有‘革命性’的一个文明进步,也是丝毫不为过的。” (注释14)

  现代宪政国家的形成无不以私有财产权的建立为其基础,以“代议制”作为其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初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民众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看管者和照顾者,民众选派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多次博弈后,政府对达成的“合意”后的民众利益予以满足。即民众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就必须通过纳税来换取代表资格组成国会,从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限制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肆意对民间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可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赋税的正当性。(注释15) 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规定,“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同时“非经法律的审判,也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这是人类第一次通过立宪的方式,将财产问题与政治问题挂起钩来。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在政治的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并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今天,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各国议会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 “议会最初并非一种民主理念,而是一个纳税人会议。” (注释16) 在15世纪之前,批准纳税预算也几乎是议会唯一和最重要的职能。

  1906年,以商人为主的立宪派促成清廷实行预备立宪,(注释17) 在其后成立的各省咨政局中,商人们牢牢抓住了话语霸权,凝聚力量以推动宪政的实施,甚至将御用的咨政院改造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的议会雏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工作便是如上所述的对清政府赋税和财政预算权力的争夺。从而在中国上演了一幕几百年前西方议会中才会发生的“无代议士不征税”的“经典名剧”。诚如侯宜杰先生所评论的,这时的“资政院决不是政府的捧场机构,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听的简单的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处于过渡形态的初级的混合型议会。至于其结构成分、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及纪律处分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更说明它不是封建专制机构,而是民主机构。” (注释18)

  清末中国三股救亡图存的政治力量中,以商人为核心的立宪派因其阶级立场,彼时所处地位而主张效仿英国“光荣革命”,希望以和平方式将行将腐朽的清帝国改造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从而实现国强民富。然而历史从来不是一种政治力量书写的结果,清政府对立宪派的立宪要求一再敷衍,先是提出“皇族内阁”使亲贵揽权,“令全国咨议局之议员人人丧气而绝望。” (注释19) 后在保路运动压制保路商民。立宪派在绝望中宣称:“国内政治已无可为,政府已彰明较著不要人民了,吾人欲救中国,舍革命无他法”。(注释20) 由此,立宪派遇到了“囚徒困境”,(注释21) 本来试图以和平的方式向皇权争民主,结果碰得头破血流;而与此同时,满清皇权又在革命的撞击下摇摇欲坠,悲愤与失望中,立宪派很自然的掉头了转向用暴力摧毁皇权而实现民主的道路。

  《封神》十九回妲己说:“我本将心托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只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可能成功的宪政追求由此进入了历史的记忆。

  三

  众所周知,在清末立宪运动后将近半个多世纪里,中国商人阶级先是遭受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的排挤和压榨,后在新中国的礼炮声中被自愿不自愿地没收财产,接受改造 (注释22)。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稍有人试探性做点小买卖补贴家用,即被称为“挖社会主义墙角的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沦为“国家和人民的公敌”。而与此同时,我们这个民族颁布了一部又一部的宪法,实施宪政却似乎依然遥遥无期,在这走马观灯似的宪法文本的变幻中,百年宪政梦无以落实。

  应该说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诞生对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民族实在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这个新政权给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理念和制度,并希望领导人民奔向一个美好的社会。在这一系列的理念和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应属被作为是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释23) 倘若站在西方政治理论的视角中,我们可以看到,此一制度即为西语所云“代议制”,此一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为西方“议会”,而“人大代表”即为西方 “议员”。(注释24) 所以,至少从宪法文本和制度设计的本意上看,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不逊色于西方的“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代表们的审议而掌管着国家几乎所有的重大财政、人事、军事、外交事务,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此“议会制度”中总有些颇为人所费解的现象(至少在有宪政素养的人看来是这样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在开会时似乎总是遵循着“举手——全部赞成(至多有几票是弃权票)——鼓掌通过”的 “原则”(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本来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者,有时却也只是扮演着一个确认者的角色。(注释25)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的行为是由其自利的、理性的、功利的、最大化的本性决定。每个人都可能以自身或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为标尺而为自己确定目标,并且能用相应的手段努力实现这个目标。那么这些代表们在以其自身利益为标尺时,何以对巨额的财政预算毫不“精打细算”地全部予以支持?何以任由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支配那本来属于纳税人口袋里的钱?何以人民代表大会——这本应成为公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平台,却成为我们的代表(及其后面代表的人民)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地方?甚至本应对行政首长的工作报告进行监督和“挑刺”却有时变成了某些代表的“认真学习”和“领悟”呢?

  原因自有种种,解说也自有种种。然而这众多的解说中不可忽视的是,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财产不是一个“收敛者”,而是一个所有者。它的主要财政税收是来自于整个公有经济的利润和在低工资、非契约化的劳动体制下以各种非税收方式攫取的劳动者的大部分劳动所得。(注释26) 在此体制下,“议员”们至少无从直接感受到因财政开支的增大而导致赋税增加(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压力),尽管生活愈加贫困。同时,一个常常被我们忽视的是,与其他宪政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宪法中从没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甚至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也从未对赋税问题加以规定。国家征税权的宪法归属至今都是缺失的。既没有规定谁有权决定收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征税。更不用说明确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注释27)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经过了“十年浩劫”的疯狂,我们这个民族终于放弃了走进了死胡同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而使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变化包含着两大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化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国家体制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力量逐步弱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逐步缩小,技术、文凭和管理能力等市场经济因素在人员分配与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另一方面由于时常经济刚刚起步,行政权力与市场机制同时发挥作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仍然掌握着巨大的管理权。

  四

  就在这充满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国的私营企业涅盘重生。并在以三次宪法修改为标志的改革中得到了不断地承认和发展。第一阶段是 1987年以前的起步阶段,以1982年宪法为标志。宪法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时,国家只允许没有雇佣的劳动者即个体经济的存在,并“通过行政管理,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因而规模很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但是它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第二阶段到1991年为止,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阶段,以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为标志。这一阶段首次出现了私营经济概念,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被取缔20多年之后私营企业再次获得了合法地位,并在此后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第三阶段是1991年以后的发展阶段,以1999年宪法修正案为标志。中国的私营企业在社会和法律上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在宪法第 16条做了这样的修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经过这三阶段的改革,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群体迅速崛起,他们以不到 2%的人口占有一多半的民间金融资产,资本规模直追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国内生产总值更是三分天下有其一,成为了改革的最大经济利益的受益者,一跃已经成为这个社会最富有的阶层。(注释28) 然而与之不适应的是,其政治地位依然较低。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有中国传统上“轻商主义”的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基础之上,其所带有的剥削性质与执政党所追求的公有制目标直接冲突。而且,政府和民众不得不担心当权力和资本结合后,可能会使这个政权走向腐败和黑暗的深渊。正因为如此,执政党一方面高度期待其在经济领域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在1989年8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向一切私营企业主关上了大门。(注释29) 然而,市场经济天然就是商品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要。如果不是采取“鸵鸟政策”,就不能对此问题视而不见。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党和国家就不仅不能压制商人和商业的发展,反而要对其“倍加呵护”,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2001年,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样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支配和使用”,江泽民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始人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因此,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注释30) 从“有益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再到“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论”,标志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成熟。(注释31) 随后的中共十六大,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支持下,这个阶层俨然已成为创造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其作为社会进步的主体的地位也由此凸现出来。

  那么今天私营企业主阶层发展和组成状况如何?他们有何政治诉求?与清末商人相比他们又有哪些异同呢?

  第六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1993年到2003年的10年间,私营企业增长了33倍多,年均增长28.87%(截至2004年上半年,私营企业累计登记已达到334万户);注册资本由1993年底的681亿元增加到2003年底的35305亿元,增长了52倍,年均增长48.41%(截至 2004年上半年,注册资本已达42146亿元);从业人员由1993年底的372万人增加到2003年底的4299万人,增长了近12倍,年均增长 27.72%(截至2004年上半年,从业人员已达4714万人);私营企业产值由1989年的42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0083亿元,增长了48 倍,年均增长47.15%。(注释32)

  报告同时显示,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不同时期的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差异和变化很大。 1980年代最早创办私营企业的,主要是原体制外和最边缘化的群体。到了1992年邓小平南巡以后,一部分机关干部和技术人员,甚至包括教师、学者也开始 “下海” ,由“官”、“学”而“商”创办的公司。1989到1997年是干部、技术人员“下海”的高峰时段。到1997年以后,随着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进程的加快,大批原来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改制中成为私营企业主。1999年以来开业的私营企业中,有25.7%的业主是原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仍处在积极增强经济实力、努力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的阶段。其最理想的定位是“社会贤达”。与清末商人相比,当前私营企业主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在社会来源上还是比较复杂的。清末商人主要由旧士绅转化成的近代新式知识分子和一些旧官僚组成,他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文化和教育背景,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占有大致相近的社会资源,比较容易形成一个“共同体”。(注释33) 而当前的私营企业主几乎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士农工商”的各个阶层,由于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资源的占有差别悬殊很大,而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注释34) 使他们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彼此认同的“共同体”,而且由于文化素质的参差不齐,很难认为这个阶层就整体而言已经具有了较强的公民意识。

  其次,虽然有些已有了相当的经济实力,但是,私营企业主并未出现强烈的政治欲望。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士也产生了较强的参政要求,但由于国家权力系统的严格控制,其参与的政治活动主要集中在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各级人大、政协和工商联,农村则是在村委会和村一级的基层党组织。(注释35) 而清末商人则是那个时代推动民主宪政的“最强音”和最根本的动力。

  再次,现今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参与政治往往是以个人为单位,能否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主要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声望。私营企业主组织的作用并没有显现出来。(注释36) 在清末,商会不仅数目庞大,而且在引导、鼓励商人们参政、议政方面,在训练人们的民主素养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

  最后,清末商人们要求变革封建专制政体,实行“君主立宪”,而现今的私营企业主并没有要变革国家根本政治体制的要求,他们只是希望适当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从而维护本阶层的利益。(注释37)

  那么是不是由此可以断定当今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就没有追求宪政的愿望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仅从当下看,私营企业主阶层对当代中国宪政的推动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个阶层是一个开放性的阶层,它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智力、性别等等因子而天然地欢迎或排斥某一类人。相对来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和才干,运用自身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进入这个阶层。“从身份向契约”运动在这个阶层的表现地最为明显。在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这个阶层的优秀分子必然会被吸收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中来,因为“每一个未被吸收到政治体系中的社会阶级都具有潜在的革命性,挫败一个集团的要求并拒不给它参与政治体系的机会,有可能迫使它变成革命的集团”。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单凭运气或钻法律和政策空子而发财致富将会成为历史,进入到这个阶层的人们更多的是具有相似的文化素养和追求,从而逐渐形成一个相互认同的“共同体”,他们将会组成更多独立的团体来反映和表达自己的呼声。(注释38) 他们的民主、平等要求无疑会给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注入新鲜的活力,“吹皱了一潭春水”。(注释39)

  其次,根据第六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私营企业主们最关心的话题是“税制改革”问题。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的逐年升高和这个阶层在国家立法机关的声音的不断增强,对赋税问题的斤斤计较将会使得任何有关赋税的立法都可能成为争议最大、周期最长也最难通过的法案。(注释40) 这一方面将有助于提升全国人大在宪政转型中的政治声望和地位,真正实现其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另一方面为“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公开透明行政”的实现提供可能。这也是为什么历史经验中立宪政体的成熟往往都是从赋税问题切入的原因之一。可以说,“赋税的合法性”常常是现代宪政国家和代议民主制萌生的一个起点。




  再次,私营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国有企业改革中。第六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有6.3%的企业已经兼并或收购了国有企业;有10.2%的企业正在准备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有18.3%的被调查企业是由国营、集体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据此推断, 300.55万私企中约有55万是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在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资本金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注释41) 同时,由于私营企业在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接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潜力,将会使社会更加趋于和谐稳定。

  而最为明显的标志莫过于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的伟大意义在于,人之为人最为基本的条件是其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没有独立的财产为基础,一切都是空谈。它真正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主体人的重视,肯定人作为主体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它为国家的民主,法治、自由的实现奠定了政治基础;它是中国建立新型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反应,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必然要求;它非但会对各个部门法,如民营企业里的贪污受贿问题,私闯民宅,刑讯逼供,国家征收、征用的补偿等等问题将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当(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作为一个在先的宪法原则,那么国家如何通过正当的程序索取私人财产会成为下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布坎南认为,立宪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赋税立法上的“财政约束”,其和民主制下 “选举约束”共同构成了宪政实现的两大基石。

  五

  由上我们考察清末立宪运动中的商人阶级和改革开放后的私营企业主。清末商人为实现宪政而孜孜以求,不懈努力(注释42) ,他们怀着深厚的“宪政情怀”(刘军宁教授语),却在满清政府、官僚资本的压迫下,在建国后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中,被扼杀在“襁褓”,不得而终。商人阶级由此消亡,而中国实现宪政的最强大的社会动力也由此消逝。而今,在经过痛苦的挣扎和抉择和不断的试错过程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被认为是“通往天堂之门的正确方向”——市场经济,并走上了“不归路”。而市场经济一旦启动,它所蕴涵的深厚的改革社会的力量就会爆发出来。逐渐强大的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作为一股新生的力量将逐渐改变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而且随着财产权的初步落实,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和责任政府。同时,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必然加速整个社会在利益上的多元化,导致市民社会和中产阶级的加速形成,从而最终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整个社会的结构形态将从现在的“洋葱头形”(底层很大但中间小),演变为理想状态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中国也将重新找回其实施宪政的最强大的动力,百年宪政的梦想可能由此而变成现实。

  当然,这个阶层现在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严峻的问题:比如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诚信缺失的问题;比如非法雇佣童工、对工人的劳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不能保障问题;比如对私营企业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的问题,更有甚者,借国有企业改革之际私自瓜分、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从而引发严重且非正常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动荡。但是,我们要做的是不是打压或者是视而不见,而是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将私营企业的政治、经济诉求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当中,纳入到国家的法制轨道上,建立一个拥有民主、法治而且更加和谐的社会。

  前行的路上已经出现了新的曙光,虽然一切也才刚刚开始。

  参考文献:

  1 从本文写作的本意和写作的逻辑来说,本文试图通过清末立宪商人的种种作为来反观今之“中产阶级”,但由于“阶级”一词在当下已失去了政治、学术和社会资源的支撑,加之“中产阶级”本身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概念,故本文只对“中产阶级”中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主予以论证。

  2 许章润:《说法 活法 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63 .

  3 有人认为,“立宪派”这一称谓最早见于1903年9月《浙江潮》第7期所载《四政客论》(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M],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9)

  4 李细珠:《试论新政、立宪与革命的互动关系》//www.cass.cn/ 2004年5月28日。

  5 台湾学者则更早,如在20世纪60年代末,台湾学者张朋园先生完成的《立宪派与辛亥革命》。

  6 他们主要由具有一定新知识、新思想的近代式商人、实业家和一些开明士绅构成。

  7 至少在清廷宣布“预备立宪”的初期是这样的,特别是在1905~1907年,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立宪派和以章士钊为代表的革命派分就“是暴力革命还是和平变革?”分别以《民报》与《新民丛报》为中心展开论战,双方相互仇视,并形成一时难以化开的死结。

  8 刘军宁 :共和 民主 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年12月版,页271 .

  9 《立宪纪闻·中国立宪之起原》、《刊印宪政纲缘起》,《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上海商务印书馆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版。

  10 在当时,甚至有商人刊登广告都以“立宪”标榜。如上海的中法大药店即用“立宪国民预备之资料”、“胸部立宪之重剂”之类招徕顾客,今日听起来似有些啼笑皆非,其中却透视出那个时代的“潮流”。参见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212 .

  11 参见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M],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109 .

  12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版,页1 .

  13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M],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37 .

  14 王怡:《分权、财政与联邦主义》 //www.xslx.com/ , 2003年11月11日 .

  15 同上

  16 同上

  17 请注意,在那个时代,商人们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18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M],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54-355 .

  19 刘厚生:张謇传记[M],上海书店1985年影印本,页84 .

  20 粟戡时:《湘路案》,《辛亥革命》(四),页 551.转引自李细珠《试论新政、立宪与革命的互动关系》

  21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纳什的导师图克(Tucker)教授构造的重要的博弈模型。有两个贼因盗窃被拘,隔离审查,若双方均招认,则各判5年;若均不招认,警察因为缺少证据无以定重罚,故各判3个月;若一方招认另一方不招认,则招认方因为有“立功”表现,无罪获释,不招认方“抗拒从严”,将在狱中度过10年光阴。

  22 改造的原因是因为在那场促成新中国成立的革命中,他们稍稍与革命保持了点距离,而在那个“革命即等于正义”的年代,这无异于等于宣告自己自绝于“正义”。当然,从根本上讲,他们不与这个政权的性质相符,在理论没有改变和创新之前,他们是不会被“兼容”的。

  23其重要性至少从毛泽东和黄炎培在讨论“执政周期率”时可以看到。1945年7月初,黄炎培赴延安与毛泽东会谈时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得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主席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4尽管我们的代表数量远远超过这个星球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议员数量,但不足为奇,或许这更能说明我们代表所代表的民意的广泛性。

  25这个现象今天已经有所改观,例如“2001年,广东省部门预算草案首次提交广东省九届人大审议。人大在审批政府财政预算的时候,由‘例行公事’变成了‘较真格’,不再走过场。2003年,广东省政府所有102个部门的年度预算全部提交人大审批”。材料源于http: //www.people.com.cn/GB/paper49 ,2004年9月20日

  26 据有学者计算,前40年中国农民平均每年有260亿被无偿掠取。“在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藏农民总贡献达8000亿元”。

  27全国人大在1984年,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个授权条例后来被长期滥用,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成为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控制的权力。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仅仅只有三部。宪法只有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征税权条款;仅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宪法第62条),而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征收赋税;因此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国家预算体制,是一种与税收法定原则脱节的、以及一种不能有效涵盖所有政府收入的预算。

  28关于目前中国的阶层划分,专家们通过大量翔实的调查数据,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划分出了中国的“十大阶层”。可参见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

  29主张关门者认为,一心为个人发财而奋斗的私营企业主是不可能信仰共产主义的,对当时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只能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要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

  30 材料源于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www.people.com.cn , 2001年07月02日

  31 当然围绕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至今在党内和社会上有着很大的争论,特别是在有党内依然有人害怕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会因而私营企业主的加入而改变,因而公开表示反对。

  32 这份报告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组织的“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在2004年对全国的私营企业进行了第六次抽样调查。在1993、1995、1997、2000、2002年已进行了五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源于http: //www.yesky.com/Enterprise/ ,《中华工商时报》2005年2月3 日 .

  33 关于清末民间的公民意识研究请参见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4 仅从资产方面讲,亿元富翁企业主与小企业主平均资本相差近400倍、千万元富翁与小企业主也要相差近60倍,这两个倍数都比上次调查有所扩大(2003年是300倍和45倍),阶层内部大富小富的财富差别之大超出想象之外。数据来源同上。

  35 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众多的群体团体中,私营企业主最认同的是工商联,他们中有79%的人已加入了各级工商联组织;在政治机构中参与最多的是政协,有35.1%的人是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党组织中,加入最多的是中国共产党。前几次调查中党员的比例分别是,1993年为13.1%、1995年为17.1%、1997年为16.6%。这次调查中的私营企业主党员人数高达29.9%。

  36 当然,不同地区是有差异的,在私营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江浙一带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则相当密切,商会和各种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很大,比如温州地区。历史何其相似,清末以江浙一带经济最发达,而江浙的立宪派声势也最为浩大。

  37 事实上,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这个阶层以及整个“中产阶级”是最希望国家稳定的。这个阶层的强大将会使传统的革命暴力丧失发生的基础,他们也成为社会最为可靠的“稳定器”。

  38 我国的私营企业主目前已经有了各种名目的组织,如“民营企业协会”之类,既有地方性的,也有全国性的。他们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所占的席位,数倍于他们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同时,他们有很多代言人,比如主张私有化的著名经济学家,还有许多报刊(特别是刊物)。党和政府内部的某些干部,也已经是他们的代表。今日中国的私营企业主们的“组织程度”,以及他们的思想家、理论家和舆论工具之多,远远超过清末商人。

  39 执政党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并做出很多工作。2003年,65岁的尹明善和40岁的徐冠巨,以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身份,一个当选为中国第四大直辖市重庆市的政协副主席,一个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进入省级领导岗位的第一批私营企业家,一时被称为省部级“试点新贵”。当时,中央统战部有文件称,“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省级工商联会长,可先在个别具备条件的省进行试点,并根据人选条件在当地政协领导班子换届时统筹考虑。”

  40 当然前提是赋税立法权从国务院及其部委拿回到全国人大。

  41 当然,这并不是说私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兼并或收购,对社会来说就完全是有利无弊的。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讲座教授和长江商学院首席教授郎咸平博士和以顾雏军等为代表的另一派实业家和经济学家因“国有资产流失”而引起的争论,在2004年成为中国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对此,本文暂且不予展开。郎教授反对的是一味的、完全的“私有化”、“民营化”,反对借公有制改革为名而侵吞国有资产。本文同样持有这样的观点。

  42 尽管这种努力和执着在动机上可能是自私的,但结果却是可能使大多数人受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