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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推动社会进步

发布日期:2012-03-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民事案件:张三将机动车借给了李四,李四开车撞伤了王五。在过去,不管李四是否有相应的驾照,法院一般会判决张三和李四对王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一直有不同看法,主要是以下几点:
1:张三如果将车借给了李四,李四没有驾照,那么张三在明知李四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还让李四开车,存在过错,张三应当赔偿。反过来,如果李四有相应资质的驾照,那么张三不存在过错,因为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借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让张三承担责任就不合理。
2:民法上赔偿的原理:有违法行为、有伤害结果、违法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李四有驾照的情况下,让张三也赔偿,有悖法理。我们不能为了使王五获得赔偿,就让张三赔偿,制造新的不公平。每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件,我都会大声说“不”,让张三赔偿无依据,现在,侵权责任法终于改过来了,扭转了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因为最高法院也在各地调研。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张三有过错,那么张三与李四两个应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我认为是按份责任。过去,在让张三赔偿时,都会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我一直认为是错的。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加重张三的责任,其实是一种错判。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也就是有份额的,哎呀妈呀,又改过来一个错误。过去实践中的张三,在不认真考虑案件的法官手里,你算是倒霉啦,你可能赔偿了,可能因为赔偿一事改变了你人生的命运、、、
二:行政案件,无名尸案:一个人因为疾病死于街头,警察是否可以只询问周围的人是否认识此人,然后就可以处理?06年笔者那一起案件判决后,再找不到死者的家属的情况下,公安都会在报纸刊登公告。原来没有这么做或者做法很不统一。

三:刑事案件,诈骗罪79年刑法颁布后,96年出台了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97年,刑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我的问题是:
97年以后,审理诈骗罪,是否可以适用96年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是解释79年的法律的,在97年刑法修改后,量刑时仍适用96年的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每一次庭审、每一个诈骗罪,我都在主张我的观点,不能用96年的司法解释,因为它是解释旧刑法的,旧刑法已经在97年被修改。但是,每一起诈骗案的判决书,法院都回避了法律适用,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依据,不做阐述。今年诈骗罪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我想:有的嫌疑人成了制度的牺牲品、最高法院终于关注了此类问题、、、。

不说啦,民事、行政、刑事各举一例吧。累人呢。
201187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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