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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样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2-03-13    作者:陈国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7.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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