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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

发布日期:2012-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知识产权》2010年第5期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保护工作囊括了对传承对象、传承环境和传承人保护三方面,其中对传承人的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当前我国许多传承人生活艰难,宝贵的民族艺术后继无人,因此剖析传承人的内涵并通过制度设计以规范对传承人保护的工作,使之有序、合理。基于传承主体的不同,将传承人分为本源性传承人和外源性传承人。国家认定制、申请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是认定传承人过程中应当实施的制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法律地位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于近现代我国社会出现深刻变革,加之民众传统思想上的不重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伊始便呈现出不足,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现今文化生态环境急速消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生活艰难,民族艺术后继乏人。因此,保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当前最急迫的任务。这项工作如果做得成功有效,对留存民族资源、传承民族文化、延续民族血脉是具有厚重的历史意义的。

  一、传承人的定义

  文化和文化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对于个体或者族群是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需要。着名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指出:“民族文化,是一面明亮的镜子,它能照出民族生活的面貌,它还是一种爱克斯光,能照透民族生活的内在‘肺腑’。它又是一种历史留下的足迹,能显示民族走过的道路。它更是一种推土机,能推动民族文化的向前方向。”[2]因此文化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民族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在当前推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过程中,众多专家学者在理论和实务相融合的基础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传承人(Inheriting people)。但是对于传承人承载的核心精神是什么,怎样认定传承人,学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

  总体上讲,传承人是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人员的称谓。祁庆富先生在全面梳理了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后,将传承人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3]《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传承人认定为“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人物、技艺精湛的各类艺人和传统文化宝贵资料的保存、收藏者。”[4]我国以中央政府名义命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5]总结各种观点,我们认为,能够成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域有代表性的一种或者几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至少占有、掌握了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应的核心资料或技术(不要求一定要全国性公开)。(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广大群众所熟知和认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三)愿意继续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因此,我们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在特定民族或地域内,通晓一定技艺或占有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并愿意以自身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

  在这个定义基础上,我们可以把握传承人的两方面核心精神,即在民族文化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一方面是“传”,一方面是“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正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与物质文化遗产显着的实体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即没有传承人,前辈辛勤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延续下去的桥梁。因此“传承”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基本途径。“传承”首先是让接受者以传习方式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艺进而切身领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这即是传承二字中的“承”;其次是让接受者自己在传习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创新,即在前人所传授的知识或技能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智慧因子”,从而赋予其传承的知识或技艺更加丰富的内涵并将其延续下去,这就是“传承”二字中的“传”。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能够成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不但要在“承”字上狠下功夫,还得有创造性,在“传”字上有所作为。例如,我们看泥人张的传人捏出的泥人为什么能感觉很神奇,那是因为泥人张的传人通过自己的再创造把民家故事、民俗文化等融合于手中的彩泥,达到形神兼具的境地。我们在叹服泥人的神奇灵动之外,更会感慨泥人张的传人娴熟的技艺。可以说,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口传心授的特点,使得遗产本身和历代传承人结成了紧密联系。有优秀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以得到创造性的传承和发展;反之,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会走样、变味甚至消亡。因此,我们认为保护传承人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包容性很大的遗产类别,传承人人数也同样众多。只有众多相应的传承人,才能使这些神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更加明确的体现。

  二、传承人的基本分类

  要认定传承人,首先要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文化部组织评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三期。该名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细分。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基于认为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确定了传承人范围的前提下进行的划分,并没有完全解决认定传承人的问题。应依据传承人主体类别的不同,将其分为本源性传承人和外源性传承人两大类别,然后再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细分。

  (一)本源性传承

  一方面,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均是通过本族群内部的传承展开的,这是主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口传心授的特点,需要一个相对独特的文化生态环境,而这种文化生态环境是经年累月的历史演变后才形成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均饱含了该地域或者族群鲜明的文化特色。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的民间文艺,即是经过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民族之中的众多个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不断完善、提炼、加工并融合了本地区或者本民族共同的情感之后才形成的。在产生之后,民间文艺就由本地区或者本民族的人们口耳相传的延续着生命。因此历代传承人都可以根据自己从前辈人那里承继的知识和技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合理的艺术加工或者技术改进,使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继承和发展。我们将这种由族群内部主体之间进行的传承方式称为本源性传承。

  (二)外源性传承

  在农耕文明逐渐逝去的大背景下,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蓬勃发展的经济浪潮和多元文化的冲击之下逐渐消亡,形势堪忧。有些民族民间文化仅靠当地的族群是不能够顺利传承下去的。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世界性的重视伊始,大批专家学者出于专业研究和个体使用的需要和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开始加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行列。采集、整理、加工、改编、技术改进等一系列专业和非专业方式的融合,使得许多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新生,从而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相关人士在从事这些行为过程中倾注入了自己的智力创造,不同于简单的收集、整理和保存行为,而且他们长期投入对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播,我们认为这一类人士的行为也属于文化传承的范畴。[6]例如“西部歌王”王洛宾,他就被认为是对我国西部山歌进行搜集、整理、改编的突出个体。[7]同时也要注意,我们在认定这一类人的时候确实需要审慎地对“再创造”这一行为进行严格定性,即再创造不能改变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精神实质和风格特征,以免在传承人认定过程中“泛泛化”。我们将这种以族群外的有志之士为主体参与的传承方式称为外源性传承。[8]

  基于以上两种分类,我们认为可以清楚地将在传承非物质文化过程中的两种不同主体界定清楚,然后再进一步对传承人进行细分,进而界定传承人的法律地位。这是一种比较好的路径。

  三、传承人认定的制度建构

  现阶段我国广泛实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国家认定制较为成型的以制度化形式开始实施的,应该是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的实施和文化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2007)的公布为标志。[9]此后,全国相当多的省份相继展开了省、地(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例如云南省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省,率先在地方上确立了三级保护体系,走在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列。[10]国家认定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中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效果,并起到了激发全国上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一的国家认定制度越发显得不能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表现出相当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需要体现较大的权威性,传承人评选周期长,耗费巨大。二是由于抓大放小,导致绝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并且现实中大多数传承人年龄偏大,生存困难,又急需保护。三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许多评选项目都成为地方政府“为经济搭台,为发展唱戏”的铺路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流于形式。其结果是许多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传承人本身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建议在保护传承人的过程中,可以同时配合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和群众推荐制度。

  (一)申请备案制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层级保护体系,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

  1.制度背景

  从自然权利论角度分析,一个民族在创造出一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后自然就对这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享有所有权。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特定族群和个人智力创造和传承的劳动成果,劳动者应该对其劳动成果获得一种“自然权利”。[11]政府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是确认这种项目的存在的作用。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众多,且随着时间流逝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再造”,急需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保护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提升传承人的积极性。

  2.制度内容

  申请备案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在这种制度构建下,传承人的申报是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是关键,政府最终认可是根本。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制度实施的重点

  在实施申请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着重推进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传承人自我申报。传承人的申报材料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具体的说,就是对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必须有一定量化标准。前文提及,传承人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得到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覆盖地域范围内群众普遍认可的自然人。这种量化标准应该涵盖:传承人从艺时间;在该项目范围内取得的成就;群众的认可证明;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规划等等。第二,政府的认可。必须指出,政府的认可只是一种确权形式。传承人所代表的某个民族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众才是该项权利的最终所有者。实际上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经产生,权利就已经存在。当然,政府在认可该项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一项工作,那就是审慎进行备案审查。申请备案制,除了传承人自我申请外,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受理审核,由省级政府牵头成立常设专家组进行认定。而专家组一般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等组成,必要时为体现公平和地域回避原则,可以随机抽取申报地域范围以外的常驻居民代表参加会议。第三,通过申请备案制度认定的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组评议、评定和无记名投票才能最终产生,然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时间可以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申请人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格。如果公示期有人提出异议,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展开调查,或者举行相应的听证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时处理相应的问题。

  必须指出,构建的申请备案制度不同于现今各级政府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度。前者的制度主体是传承人,而后者的制度主体是各级政府。前者是一种确权制度,目的是通过政府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传承人的权利,而后者是一项调查研究制度,目的是取得对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的大致了解。

  (二)群众推荐制

  国家认定制和申请备案制度暂时没有覆盖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允许由群众公开推荐,政府审查认可,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群众推荐制。

  1.制度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确定传承人以及调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既没有被国家认定,也不愿意自动申请,故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度,以达到更大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基于此,对于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建构也应该具有开放性。文化传承的主体虽然是所在的族群和传承人,这些民族的瑰宝一旦被传承下来,潜在受益者是普通大众。现今的传承人保护制度政府色彩过于浓厚,实际上社会大众的热情并没有激发出来,所以应该让社会公众都积极响应,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参与,都可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例如,某一种家族性手工艺产品技术,在当地流传过程中始终是由某一个家族的人员对该项技术进行掌握,并未公诸于世,也未受到较好的保护。然而这项技术确实又具有相当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当然就可以通过群众自发推荐,由政府进行认可。由群众公开推荐而推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核,报请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审查评定。

  2.制度内容

  对于群众推荐制度下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方式与前述申请备案制一样。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群众推荐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申请备案制的主体是具备传承人资格的公民。

  3.制度实施的重点

  通过群众推荐制来参与这项活动,由于每个个体的文化素养各有不同,从而会导致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不会完全一样。因此,我们在设计这项制度时,推荐人一般应该是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者、熟悉者,并在所在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即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当地高校长期从事文化学教学研究的教师即可以牵头推荐传承人。长期从事民俗文化摄影的摄影爱好者,也可以推荐传承人的候选人。因为这两种人符合我们前述的推荐人的定义:第一,他们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者、熟悉者,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第二,长期接触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的鉴别力,有较好的公信力;第三,自身不属于传承人范畴。当然,推荐人也可以联名推荐,以使得推荐的项目具备较强的公信力。

  由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可分为三类:国家认定制;申请备案制;群众推荐制。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申请备案制,国家认定制和群众推荐制都是对申请备案制的有益补充。需要指出的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对具有家族保密性、地域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做到既要激发传承人的传承热情,又不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我们相信,在这三类制度共同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再将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推进下去,形成良好互动,那么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一定能够取得长足进步。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瑰宝,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对延续民族记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现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已经走出了低谷,正在向深入发展。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制度规范,是保护传承人的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步骤。只有明确认定各类传承人,进而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才能更进一步激发他们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热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路上,但我们仍需努力。




【作者简介】
周安平,单位为西南大学。龙冠中,单位为西南大学。


【注释】
[1]我国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十个方面的细化分类。有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个体传承,例如民间歌曲、传统手工艺、民间表演艺术等;有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群体传承,例如庙会、节日庆典等。我们在此只讨论个体传承,对于群体传承暂不作讨论。—笔者注,下同。
[2]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4页。转引自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44页。
[3]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第121页。
[4]参见《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第十五条。
[5]参见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6月14日施行)。
[6]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我们认为在文章中界定的外源性传承人与此处法条否定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是有本质不同的。前者在传承过程中有一定的智力创造,后者的行为并不含有智力创造。
[7]参见田联韬:《评我国民间歌曲著作权之数次争议》,《中国音乐学》(季刊)2006年第2期,第132-136页。
[8]从生物进化论角度看,一个单一的物种可能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发展十分缓慢,它必须依靠该地域范围内的其他生物所组成的生物圈来生存。大的方向是优中选优。文化传承也有同样的道理,依靠特殊的文化生态环境,一种文化在流传过程中也会吸收各种有益的因素,促进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这里的外源性传承人大体上也就是起到这样的推动作用。
[9]我国于1979年开始有“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评选。这可以认为是国家认定制度的雏形。
[10]参见新闻《云南迪庆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大洋网//news.dayoo.com/society/57401 /200903/17/57401_5490325.htm, 2010年5月10日访问。
[11]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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