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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内容-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离婚法律咨询专栏
北京著名离婚专业律师赵``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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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婚前财产约定并非一定要公证,只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即可。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公证,还可以让婚姻多一点理性。两人从相爱到结婚,往往是经历了一个热恋的阶段。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是给炽热的感情泼了一盆水,让双方都明白:现在是准备携手共渡一生了,必须多一些理性,爱才能持久,婚姻才能美满。我们可以看到,婚前爱得死去活来的人,婚后闹矛盾甚至分手的往往多一些。这是因为他们无法正视恋爱阶段和婚姻阶段的不同。人不可能一辈子都在恋爱中生活,但却可能持有永久美满幸福的婚姻。 
? 办理流程: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交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当下热门的话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私有财产与情感之间关系的思考。 特别是对情感的一种考验,因为只有当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时才会用到这个东西。现实一点说来就是为情感危机做准备,这好像背离了中国“喜聚不喜散”的传统,是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冲击。但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使之在不伤害彼此感情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需要探究的问题。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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