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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婚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讨要回彩礼。你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返还不成,只有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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