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区律师/上海嘉定区劳动纠纷律师/嘉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赵 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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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怎么计算?
所谓“二倍工资”,就是劳动者可以主张每月的另一倍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每月应发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发工资全额,而非实发工资,也就是说,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交的社保费用等。
三、 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怎么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按劳动者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这里的补偿年限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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