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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盗抢婴儿将会涉嫌哪一个罪名

发布日期:2012-03-21    作者:邓世运律师

海平沙镇一男婴近日被从家中强行抱走,拐卖者欲在外地转卖时落入法网。近日,金湾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四人提起公诉。(南方都市报)

强行抱走或者偷盗婴儿的事情,偶有所闻,盗抢婴儿的行为如何法律评价,该行为将会涉嫌何种犯罪,面临何种刑罚,是否一律定拐卖儿童罪,这些均是本文拟解答的问题。

对于盗抢婴儿的行为,刑法中有三个相关条文。第一个条文: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个条文: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这三个条文在适用时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行为则定绑架罪;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定拐卖儿童罪;如果以其它目的,则定拐骗儿童罪。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行为表述是“偷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比盗窃更加恶劣的抢夺行为当然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行为表述为拐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比拐骗更加恶劣的盗抢行为当然构成犯罪。所以,盗抢婴儿的行为并非一律定拐卖儿童罪,而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罪名。

盗抢婴儿构成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抢婴儿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升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抢婴儿构成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邓世运律师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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