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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的出版物和复制品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2C013-02
事项名称: 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乘车路线: 101路、109路、202、110路、674路、420路到朝内小街下
联系电话: 64081413
监督电话: 64081804
相关网址: www.bjppb.gov.cn
备注: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程序

办事程序

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申请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不核准复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1、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2、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
3、擅自在境内销售、传播或者变相销售、传播的。

(二)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复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境外委托人出具的复制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名称、媒体形态;境外委托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委托复制的数量等;

2、受委托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样本和有关内容资料;

3、受委托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2、核准复制的,登录"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表",制发复制委托书,并请申请人在《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承诺卡》上签字。
3、不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3、乘车路线:101路、109路、202、110路、674路、420路到朝内小街下   
4、联系电话:64081413       
5、监督电话:640818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p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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