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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职能?

发布日期:2012-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稳定货币,负责各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清算,并保证不发生透支风险,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管理的要求和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如为稳定货币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要求各金融机构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为保证资金清算,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有一定的备付金,因此,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都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开有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这里的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是指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无条件的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而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立账户,开立什么样的账户,开立多少账户,为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自行决定。

  所谓透支,就是指银行允许其往来存款户,在约定的范围内,超过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并予以兑现的一种放款方式。透支作为一种信贷方式,是造成一国信用膨胀和货币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之一,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控制和调节货币流通及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中央银行允许其开户金融机构向其透支,则会出现:一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加约束地扩大信贷规模,造成信用膨胀;二是使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失去调节作用,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混乱,最终会导致金融危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提供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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