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外结算。商业银行办理国际结算有以下意义;第一,满足快速增长的国际贸易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要,为国际贸易提供迅速、安全的结算服务;第二,适应资金活动日益国际化的需要,为推动金融市场国际化服务;第三,国际结算业务的盈利一般高于国内业务盈利,所以,银行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可以是较丰厚的利润。银行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工具与国内结算工具基本一样,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但结算方式略有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即信用证、托收和汇款。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口商开立的,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由开证银行保证支付信用证上规定的款项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结算中一种主要的方式。汇款结算是付款人将付款项交存银行;委托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方式,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托收结算,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结算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前者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托收;后者指委托人将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送交代收银行,请其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