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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具体而言,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1)该商业银行在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产生信用危机。信用危机主要指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其所欠债务,没有现金来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此时对其实施接管十分必要的。

  (2)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已经暴露出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严重影响银行存款人的利益。此时的接管是一种预防措施。只出现要了以上两种情况之一,就可决定对其接管。

  《商业银行法》第64条指出:“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依法通过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实施的接管是一种行政措施,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被接管银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而且,商业银行在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该银行负责;被接管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由该银行负责,而不是由接管组织或决定接管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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