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商业银行的接管?其特点和目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特定性。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只能由金融管理机构决定,并由该机构来组织实施。在我国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和组织实施。
(2)法定性。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即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时,才能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并且,接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展开。
(3)全面性。接管是指接管组织对被接管人的业务经营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也即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全部都由接管组银行织来行使,而不是被接管某一方面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4)内部性。接管即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转移,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并不导致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和改变。
《商业银行法》的64条第2款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对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管理机构保障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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