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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有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有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相对人属于恶意即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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