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徐涛律师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移至另外的场所加以扣留,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与查封不同,扣押以容易移动的物品为对象,因而仅适用于动产,并经常适用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其他特殊物品如黄金、文物、珠宝等在内;同时,扣押要易地进行;再有,被扣押的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自行保管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被执行人则不能占有和使用。当然,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也不得使用。至于所需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应当派员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应当逐一清点,并造具清单,由在场的人签名或盖章,并交被执行人一份,同时人民法院应自留一份附卷备查。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并将所得的价款给予权利人。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出卖,并将所得的价款直接给付权利人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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