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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媳妇状告村委会讨要分红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4日 10:4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于杰 选稿:张侃理   离婚后户口仍在村里的付万霞等3人,在村里被拆迁后遇到“不平等”待遇:发给所有村民的分红,唯独没有她们三人的。村委会称这是村民代表会的决议,代表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思。三人遂转向司法求助,却发现在“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司法能否介入、如何介入类似矛盾,仍属法律空白。如此,在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的游戏规则下,必定处于“少数派”的付万霞们的利益,如何保障?
  离婚媳妇未得分红
  付万霞等三名离婚媳妇聘请了律师,正在准备和村委会打官司,她们最大的诉求是获得“同等村民待遇”。
  今年43岁的付万霞是内蒙古人,1990年经人介绍与延庆张山营镇水峪村村民郭先生结婚,1991年,付万霞的户口由内蒙古迁到水峪村,1996年,付万霞和郭先生离婚,付万霞离开水峪村到城里打工,但是户口仍在郭家。2007年10月,因郭先生再婚,付万霞将户口从郭家迁出,在水峪村单独立户。此后的日子都很平静,直到2008年水峪村拆迁。
  2008年,水峪村的土地被征用建设高尔夫球场,拆迁后,面临集体收益分配问题,村里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入股,享受分红。
  付万霞得到了村里给她的股权证,但劳龄股只给算了7年(7股),而她的户口迁到水峪村已有17年。此外,村里拆迁后,给村民分配口粮田、取暖费、过节费等都把她排除在外,她觉得自己的“村民待遇”被村委会剥夺了。
  多数民意赞同不给
  和付万霞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吕艳霞、李秀英等另外两名妇女。
  水峪村村委会主任刘明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给“离婚媳妇”分红,是全体村民的意思。刘明富称,村里曾在2009年初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讨论拆迁后集体收益的分配方案,全部9位村民代表到会。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刘明富在会上宣布了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其中包括招赘(上门女婿)和已离婚的外来媳妇的分配方法。
  “对于招赘的,如果家里只有女儿,上门女婿符合集体收益分配条件,又落户又能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如果家里有儿子,那么上门女婿只能落户不能参加分红。而外来媳妇离婚的则不能再享受村里集体收益分配。”刘明富说,这一方案在村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后,没有一位村民代表反对,全票通过。
  但付万霞三人均不是村民代表,对这一情况毫不知情,自然没人在大会上代表她们的意见。
  村民自治的尴尬
  刘明富说,村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村民自治的范畴,但是,究竟该不该分给付万霞这样的外来户,村里没有形成一个章程,“分吧,村民不同意,不分吧,人家户口在村里,确实是本村村民。钱的总数就那么多,分钱的人少了,村民就能多分点儿,老百姓考虑问题都很直接。”
  刘明富说,事情难办,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外来户”的情况各有不同,难于统一规定。刘明富的侄女婿也是外地人,当初侄女和侄女婿结婚后,侄女婿户口也投靠过来,落在村里,“当时答应得很好,说只是为了解决北京户口,不会参与村里经济收益分配,但是等到村里分钱时就变卦了,也老来找我闹。”刘明富说,因为这事情,侄女一家现在见着他还不说话。
  记者在水峪村随机采访了几位村民,村民们都认为付万霞等人不应享受村里的分红等待遇。村民王玉珍说,“你都离婚了,和村里没什么关系了,凭什么还赖在村里享受待遇?”
  法院拒绝立案
  和村委会协商不成,三人遂一起到镇里信访,并聘请了律师准备起诉村委会,要求享有平等村民待遇,补发“她们历年被扣发的土地年终分红”、“取暖费”、“过节补贴”等,每人约5000元,并且要求日后可以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里的分红。由于结婚后三人均住婆家的房子,拆迁时都已离婚,因此对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提出主张。
  今年5月,付万霞的律师黄志斌曾两次到延庆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一直未予受理。法官在和黄志斌交流时告诉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个内部规定《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按照该意见规定,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而付万霞等人诉求的是“享受平等待遇”,法院无法立案,法官建议付万霞等人可要求村委会赔偿具体的款项,而不是笼统地诉求“平等待遇”。
  对于付万霞等人起诉村委会一事,刘明富已经知晓,“我们也希望法院能给个判决,不然作为村委会和村干部在这样的事情上也很尴尬。”
  昨天,三名妇女的代理律师表示,他将第三次到法院申请立案。
  ■说·案
  集体收益分配立法不明
  本案并非孤例,在整个北京乃至全国面临拆迁或正在拆迁的农村都在上演。
  “矛盾根源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立法不明确”,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肖卫东律师认为,这些问题,反映出村民集体收益分配过程中村民自治权力界定不明确等问题。
  据肖卫东介绍,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新户包括因婚嫁娶等原因产生的入赘婿、离(再)婚女及其子女等群体。实践中,村民自治决议往往因为老户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而产生对新户有歧视性待遇的分配方案。
  肖卫东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提供指导,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使行政协调手段没有法律强制力。而对于在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内,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往往因依据不足而无所适从,使此类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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