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费超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0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0(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诉某某徐州分公司“话费超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为此,电信服务企业某项服务业务存在限制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便消费者对服务项目进行选择;电信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类预付话费促销业务设定了使用期限限制的,电信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中以预付话费消费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对消费者的通话进行限制、对消费者暂停服务或收回号码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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