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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盗窃罪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110网律师
      焦点:共同犯罪  1人改判
     
       一审:
      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叶某。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汪光发  詹宝国
       被告人:黄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吴某同王某、叶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000余元,黄某收购该赃物。2011年2月,安庆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吴某、王某、叶某犯盗窃罪,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承办情况:
       2011年3月吴某家属与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我所指派我与另一名同事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去法院调取卷宗;到看守所会见吴某,了解案件情况........
      三、一审结果: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
        判决后,吴某、王某、叶某均向安庆市中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结果:
      王某、叶某维持原判。吴某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二审结果,作为吴某的一审、二审辩护人我对此案自认为是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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