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盗窃罪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审:
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叶某。
被告人:吴某。
辩护人:汪光发 詹宝国
被告人:黄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吴某同王某、叶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4000余元,黄某收购该赃物。2011年2月,安庆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吴某、王某、叶某犯盗窃罪,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承办情况:
2011年3月吴某家属与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我所指派我与另一名同事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去法院调取卷宗;到看守所会见吴某,了解案件情况........
三、一审结果: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10个月。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
判决后,吴某、王某、叶某均向安庆市中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结果:
王某、叶某维持原判。吴某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二审结果,作为吴某的一审、二审辩护人我对此案自认为是圆满的。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