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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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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早在240多年前贝卡利亚就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这场持续百年之久的争论为我国这样一个死刑大国认清死刑的本质价值提供了一份良好的参考资料。在当今中国死刑政策的改革中不仅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而且是一个热点话题。“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两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当前应切实贯彻“少杀慎杀”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从这个价值深入,我们似乎可以清晰的看到死刑在我国现实中不能废止与未来的限制消亡命运。
关键词死刑制度 死刑政策  评价  反思
China's current policy on the death penalty evaluation and reflection
Student majoring in lawprofesion   Name Liwei
Tutor Qiu Huidong
Abstract: As early as more than 240 years ago Beccaria in "On Crime and the Criminal Code," a book made clear that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is still a dynamic outstanding dispute over the retention or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his outbreak, this continued for centuries as long as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death penalty in our country such a large country the value of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death penalty provided a good reference.In today's China policy, the reform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not only a sensitive topic, and is a hot topic.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insis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less " strictly limit the death penalty is still the death penalty in our country at this stage the basic policy, which includes two meanings: 1, China at this stage it is necessary to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2, should be strictly limited to the current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the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 Insis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less " policy of the death penalty, from both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judiciary to strictly control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Depth from this value, it seems that we can clearly see the reality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can not abolish the restrictions with the demise of the fate of the future.
Keywords: Death penalty  Death penalty policy  Evaluation  Reflection
死刑是人类最古老的刑罚种类,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都曾占据过最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死刑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阶段,死刑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受到广泛的质疑,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八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2008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92个,废除一般死刑但包括特殊情况(如军法、战争时期)共10个国家及地区,未废除一般死刑但已有超过十年以上未执行死刑或已有政治意图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共34个。未废除死刑或无意图废除死刑国家及地区仅60个,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比接近2.31.由此可见,废除死刑是世界之潮流和趋势。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是存是废,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以下将就我国现行死刑政策进行浅析。
一、中国死刑政策的内涵分析
为了弄清死刑政策,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刑事政策。什么是刑事政策?自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以来,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五花八门、七说不一。或者分为狭义、广义说。如马克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指出: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致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杨春洗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论》指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形态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我国的刑事政策使我们党和国家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状况和犯罪产生的原因而确定的,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区别不同情况,运用刑罚和其他处遇手段的行动准则和方略。”而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所采取的态度。死刑政策就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之一,再者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所以我们应当全面、系统地加以理解和把握。“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1]
(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
之所以有必要保留死刑,是因为现阶段中国死刑制度存在一定的现实基础,废除死刑是不可能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国家力倡并坚决贯彻“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1979年刑法典中,这一死刑政策得到了较好的体现:首先,在刑法典总则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适用死刑的对象之外。其次,在分则条文中,1979年刑法典对死刑罪名的规定也十分慎重,死刑条文仅十五个,涉及死刑的罪名只有二十八个。死刑在当前存在的基础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有二:
其一,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死刑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在刑法理论上,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死刑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只不过死刑的目的是更加突出强调要预防和遏制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社会现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时期,许多犯罪不断上升,各种严重的暴力恶性刑事案件频发不断,发案率是居高不下,极大的危害了人民的生活秩序。犯罪态势的严峻性要求死刑政策态度具有相对的严厉性。在死刑政策的指导下,刑事立法保留死刑,这对凶杀、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具有最强烈的遏制力和一定的预防暴力犯罪的作用。犯罪人的生命权利被剥夺,他就丧失了任何再犯的可能和前题。从预防作用看,由于死刑的存在,许多潜在的犯罪人才有所顾忌,不敢以身试法。因此,对犯罪最强烈的遏制力、预防力和对犯罪能力的剥夺的彻底性决定了死刑的保留成为必要。
其二,满足民意,即国民的报应感情的需要,人民群众主张保留死刑。所谓民意,从字面上讲,就是民众的意愿。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常说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是此意思。原因是老百姓绝不会赞同在严重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废除死刑这种最能体现报应心态的刑罚方法。我国是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流传下来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人心里是根深蒂固,目前国民意愿还未达到废除死刑的地步,一味的要求文明、人权、废除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保留死刑,但同时坚持慎用死刑。[2]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由于我国于1998105日,签署了联合国1966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而这一国际公约将废除死刑,确定为国际社会的最终目标的同时,强调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将死刑的适用对象限制在犯罪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态度必须是严格限制死刑。
(二)我国当前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保留死刑是我们的基本态度,但同时我国必须奉行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我国之所以没有做到严格限制死刑,之所以说现在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是真正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主要原因如下:
1.从死刑立法上分析
过去的30年是世界上废除死刑运动取得从未有过的快速进展的时期,现在国际社会已经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只将死刑罪名限制在极少数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反观我国,从历史上看,清朝《大清新刑律》规定的死罪不过才20余种,民国时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死罪只有19条,但时隔百年世纪,在我们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盛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死罪却是其3倍之多,难怪有的刑法学家坦言:“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确实太多。”[3]从横向看,从1979年到1997年,死刑立法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的翻番,死刑罪名从28种一直翻到68种,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许多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
2.从死刑适用上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中国每年判决和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大赦国际就曾声称“由于中国的死刑信息不公开,因此真正的死刑执行数字肯定要大大高于他们所实际掌握的数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重从快”提得多了,而“少杀慎杀”提的少了,特别是在各种专项“严打”、季度“严打”时期死刑适应更是明显上升。实践中,死刑并没有被少适用,较以前相比有所扩张,是“重刑主义”有所回升的具体体现,这是同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相违背的。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就坐以等待、无所作为。中国一定会废除死刑,这只是时间问题,而严格限制死刑是废除死刑的过渡阶段。严格限制死刑能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化,刑罚的发展趋势日渐走向轻缓,因此,作为极刑的死刑走向消亡应当是历史的必然。近年来,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已成为刑法界大多数人的共识,可以预见,尽管死刑扩张论在一定时期内仍会有相当市场,但严格限制死刑仍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主流趋向。
二、中国死刑政策回顾
(一)毛泽东主席提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早在194012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地汉奸分子和坚决地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绝不可以多杀人,绝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948年,他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错误的,它只会使我们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2月,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中,他又重申:“必须严禁乱杀,杀人愈少愈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的这一“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思想被延续下来。这一思想在1979年刑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4]
但是,1979年刑法颁布不久,针对改革开放后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态势,立法机关不断地补充立法来增设一系列的死刑罪名,据统计,截止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在20多个补充刑事立法中,共增设了50余种死罪,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近80个。死刑扩大适用到许多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仅如此,在死刑罪名的立法方式上,也突破了原来的可选择性刑种之方式,而出现一些绝对死刑的立法方式。此种情形下,只要犯罪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人员将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对犯罪人判处死刑,在死刑适用上,也存在着扩大趋势。
(二)“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
笔者认为,这一思想在实践上严重背离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1983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就指出:“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的很轻。……必须依法杀一批。”1986年,他又指出:“有些罪犯就是要判处死刑。……现在总的表现就是手软。”“现在一般只是杀那些犯杀人罪的人,其他的严重犯罪活动呢?广东卖淫犯罪那么猖獗,为什么不严惩几个最恶劣的?老鸨,抓了几次不改,一律依法从重判处。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在此后的单行立法和刑法修订说明中,这一思想得到很好的贯彻。其原因大抵如有的学者所分析:一方面是基于犯罪持续增加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于对死刑的威慑力过分迷信及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报复心理有关。这样,到1997年,刑法修订案正式出台时,立法机关还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此,这次修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在这种“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导下,现行刑法用48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于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从原来的28种增至68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类非暴力犯罪占到第一位,而且现行刑法仍然用6个条文,将7种死罪的法定刑规定为绝对死刑。[5] 重刑主义的回升背离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因此笔者说,现阶段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是真正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三、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
   (一)现行刑法所依据的死刑政策有悖于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经过上述对我国死刑政策的回顾,不难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受刑事政策的指引,1997年刑法典是我国的死刑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死刑”的转变,强化死刑的趋势回归,这引起广泛刑法学家的关注,许多学者提出应及时限制死刑立法,减少死刑的适用,改变我国的刑法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从而真正贯彻“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当今世界,废除死刑是主流,而我国现在的死刑政策却与之相反,与其说是朝着限制方向发展,不如说是朝着扩大方向发展。
第一,79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仅有28个,而97年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却达到68个,死刑条款大量存在,与世界各国相比绝对的偏高,难怪很多学者说我国的死刑重刑主义思想复活,同时说明了我国的死刑立法并没有符合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第二,现行刑法仍然用6个条文,将7种死罪的法定刑规定为绝对死刑。这占全部死刑条文的10%以上。过去理论界在讨论死刑及死刑限制时,大多数会提到死刑始终是作为一种相对法定刑而存在的,涉及死刑的条文,都将死刑作为法定刑中的选择性刑种,现在经过97年刑法的修改,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限制死刑适用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充分体现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6]
(二)现行刑法所体现的是重刑主义思想
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笔者认为,同一部法律在对待死刑的具体规定上所表现的贯彻死刑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所反映的是立法者没有严格贯彻“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建国以来,“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存在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在97年新的刑法典中,就必须贯彻这一刑事政策,这不仅在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而且也顺应国际上严格限制死刑、废除死刑的立法潮流。而97年刑法在“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指导下,用48个条文规定了68种死刑罪名,可以看出,这种“不增不减,大体保持平衡”的政策思想是有悖于“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思想的。而“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这样一种平衡,反映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与重刑主义的冲突。
重刑主义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它以国家为本位,在法律体系中重视刑法的作用,即所谓的“出礼入刑”。重刑主义推崇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即警示社会上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使其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以此寄予刑罚很高的期望值,企图从根源上消除犯罪。在重刑主义看来,犯罪之所以增加,就是因为刑罚不够严厉、杀的还是不够多,没有做到“以杀止杀”。
建国以后,经过我国刑事法治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重刑主义思想”严重阻碍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的切实贯彻,这直接反映在97年刑法所依据的限制死刑的政策与重刑化趋势在死刑立法上的博弈。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重到一定程度后,其威慑力呈递减的趋势。持续的适用死刑,其震慑效果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小。实践证明,这是科学的断言。
四、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反思
从世界范围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在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虽然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法治观念等有关条件尚不具备,但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中高度重视的问题。那么,怎样确立并做到符合当今实际、科学而又合理的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呢?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了构思意见:
第一,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刑事政策不仅包括中央层面的宏观政策,还包括具体执法部门的微观政策。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项政策:对于作案当时完全有条件杀害与所作案无关的其他被害人的,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此时即使有命案,也留一活口。这样的微观刑事政策无论减少被害人还是对于减少死刑都有积极意义。
   
第二,从立法的角度。从死刑立法现状看,我国的死刑罪数和死刑覆盖范围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我国的死刑适用领域扩大到了财产型犯罪和经济型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领域,因此我们应当从立法上大幅度削减死刑的适用范围,首先彻底废除盗窃罪的死刑,盗窃罪是纯粹的财产犯罪,不具有侵犯人身的性质。其次,逐步消减经济犯罪的死刑,经济犯罪大多追求金钱和经济利益,也不具有侵犯人身的性质。再次,科学认识职务犯罪的原因,在适当时间废除其死刑,在当今社会的转型时期,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味追求金钱利益,追求享乐主义,严重损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共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而不是对刑罚规定的太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才是根本措施,而非以重刑预防或消减犯罪。笔者建议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暴力型犯罪领域,而且,所谓的罪行极其严重就是罪大恶极,不仅要求其在主观上恶极而且要求其在客观上罪大,只有坚持主客观的统一才适用死刑。

第三,从司法的角度。中国所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极大的死刑执行宣告的过滤功能,只有在立于法治原则范围内着力保护被告人的生命权的立场,正确理解设立死缓制度的立法意图,就能成为司法者最大限度的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有力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也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了死刑的立即执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死刑适用和错杀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这一最低人权标准在我国没有兑现,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给予被判处死刑的人请求赦免的权利,包括在宪法上增加大赦制度。
结束语
通过对国内外死刑司法制度的考察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面对国际社会坚决反对死刑和国内民众强烈要求保留死刑的双重压力,国家死刑政策的确定应当非常慎重,既不能一味的屈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脱离实际的废除死刑,也不能罔顾国际趋势,只考虑国内民意而多用或重用死刑。在必须保留死刑的情况下,现实的选择慎用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不断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赋予死刑犯充分的权利救济手段,力求在保留死刑与保障人权之间做出适当的妥协。坚持慎用死刑和控制死刑,特别在司法程序上,体现慎用死刑和实现控制死刑,国家必须加大相关诉讼程序的必要司法投入,相应的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时间,尽管这会造成杀人越来越贵、杀人越来越慢的现实,但这是我们国家适用死刑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我们国家严格限制死刑必须付出的代价。
参考文献:
[1]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冯卫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甘肃.2003.总第69期第60.
[3]贾宇.死刑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6]曲新久,刑事政策的的权力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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