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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