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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 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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