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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知识产权》2012年第2期
【摘要】在探讨网络信息传播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侵权现象,以及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版权问题,提出要采取以持续的技术创新构建版权保护和信息保障的平衡机制,以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等措施,积极解决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关键词】版权;网络信息传播;平衡机制;法律体系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信息传播自古有之,且信息传播方式是伴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发展的,例如目前以三网融合为导向的多重网络信息传播,已开始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产生巨大的影响,也引致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格局急剧调整,特别是滋生了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著作权)问题,这需要我们妥善应对和有效治理。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征

  简单地讲,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及其它有线、无线网络进行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的扩散和分享活动[1]。网络信息传播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其特征主要有:

  (一)传播模式和传播途径的多样性

  网络信息传播与传统信息传播有很大的区别,其传播模式也存在多样性,有一对一的传播、一对多的传播、多对多的传播,以及复杂的网状传播模式。同时,网络信息传播也不像传统信息传播局限于几种传播途径,网络信息传播途径千变万化,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网络论坛、数据库、专业数字平台等[2]。

  (二)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和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是纸质文档的传播,受限于传统信息传播的方式,传播的内容不够丰富。然而信息时代到来之后,传播方式为之大变,很多传播类型都是伴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方式而产生的,也极大地丰富了传播的内容,如数字出版、期刊数据库、网络报纸、网上书城、影音、软件、游戏等专业网络信息传播;还有很多非专业的信息传播,如我们可以从“百度知道”中找到要解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信息交流等。网络上海量资源的存在,再加上我国网民数量众多,网络信息传播量巨大,极大地扩展了传播内容的丰富性。网络信息传播不受时间、地点和空间的限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传统信息地传播受时间、地点和空间影响较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进行信息传播。另外,网络使用者或者说网民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也扮演着传播者的角色,网民的数量决定着网络信息传播队伍的大小,也决定着网络信息传播范围的大小。

  (三)传播的时效性与传播操作的交互性

  在网络出现以前,传统信息传播在时效性方面虽然做了很多改进,但相比网络信息传播而言时效性很差。如一篇新闻报道要经过信息收集、制作、发布这一过程,而且整个信息发布的流程很复杂,以至于我们看到某一篇报纸上的新闻往往是昨天或者以前的。再如一套软件的发行,从发行到消费者手中可能需要好几天,甚至几个星期的时间,然而通过网络信息传播,只需要瞬间或较短的时间从其官方网站授权下载。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主要以推送的方式将信息传播给接受者,信息接受者反馈能力很弱,缺乏拉式传播。如一本杂志,读者在购买阅读之后,对于杂志后面的读者反馈部分,大部分人不会去读,然而网络信息传播既继承了以往大众传媒点对面和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又实现了点对点的传播方式;既发挥着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传授知识、引导舆论的功能,又充当着网上用户之间进行人际传播的工具,把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融为一体,实现了以往传媒无法实现的互动。

  (四)传播方式的虚拟性

  与传统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最大的特征是虚拟性。虚拟不是虚假,它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社会交往的需要,把现实生活的真实图景“搬”到了网络上,在网上创造了一个既虚拟又实在的“拟态环境”,如虚拟会议、虚拟课堂、虚拟经济、虚拟社区、虚拟游戏等,使得人们的生活面貌看起来像一个近似梦幻的场景,而这种虚拟生活恰恰又是人们多元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虚拟身份表现自我或与他人发生各种关系。正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民很容易发布信息并无所顾忌,一些不负责的言论导致网上侵权事件频发[3]。同时由于其匿名性,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难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可见网络信息传播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互联网在提供开放信息环境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也在妨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4],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版权侵权等违法问题。

  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主要版权侵权现象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广泛存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数字作品易复制、易传播的特性,使得越来越多的侵权者未经版权人的许可私自复制网络信息作品并用于传播,特别是数字图书馆中版权侵权更加严重[5]。如在各大论坛资源共享区都会看到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被上传共享,还有通过文件传输工具实现文件共享等现象也是普遍发生的。再有软件、游戏等方面的侵权,很多软件被侵权人下载之后被解包更改,而更改后的软件与原软件没本质差异,这无疑也是一种侵权。网络环境下的原创作品,只要是原作者独创的,都应由版权人所享有,任何人未经同意私自下载、更改并传播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二)传统作品数字化侵权现象严重

  随着人们阅读环境发生变化,再加上计算机、智能手机、新型阅读器等数字信息浏览终端的普及,使得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然而正是由于这个趋势和现实图景,越来越多的人未经原版权人的同意,将传统非数字化作品通过各种手段将其数字化并通过网络途径传播。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很多扫描版、手抄版,以及很多只是排版稍许变化后的传统作品被数字化了的内容。未经合法途径擅自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并传播,这事实上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版权人除了对传统信息作品享有权利,还有权决定该作品的传播途径及传播范围,未经版权人同意的网络信息传播和经过版权人同意但超出传播范围的行为都是侵权。

  (三)侵权和漏洞层出不穷

  网络环境下很多网络信息都是通过网站传播的,网页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本身也具有版权,网站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很多人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就去复制、更改他人网页代码,这不仅侵犯了版权人的版权,也可能侵犯网页建设中关键技术的技术秘密。如许多网页在功能、排版以及构建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还有的网页网址之间存在很大的混淆性,存在着欺诈行为,而很多作品都是被欺诈网站免费传播的;同时网络安全防范不够,计算机病毒、黑客软件等都会无形中盗取版权信息。

  (四)传播载体中的侵权问题突出

  网络信息传播载体包括版权人授权的和未授权的传播者、传播平台等。这些载体的侵权行为往往比单个侵权者更加恶劣,因为单个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也是在网站等信息传播载体传播之后发生的。如很多影视作品在上映期间就有不少抢先版、DVDscr版本出现在一些影视网站上,而这些网站为了争取更多的访问流量,不断将这些最新的作品“引”到网上,这是危害极大的侵权行为。还有很多网站防范技术不到位,导致很多版权人授权其网站上的作品大量流出,虽然网站本身不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自身网络维护的技术措施不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引发了侵权行为。

  三、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缺乏有效的平衡

  在网络信息时代,版权问题相比传统传播途径而言更加复杂,更加具有挑战性。我们一直强调要保护版权,要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如何保护,保护力度又如何,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信息传播中涉及版权的内容源自版权人,版权人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利益保护,得不到应有的利益保障,其创作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只有在版权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良性循环,才能激励版权人创作更多的作品。但侵权行为抑制了这一循环,所以保护版权成为必须,这也是版权产业和文化得以大发展的动力之一(见图1)。另一方面,当面对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带来的冲击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以价值最大化、信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相关产业发展等理由认为强化网络版权保护不合适。毋庸讳言,当代,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上的丰富资源,如果对网络资源施以苛严的版权保护,那么公众在既定条件下获得的信息会越来越少,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人文的发展。

  我国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就目前情势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例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效力往往不具持续性,一段时间之后一些侵权现象又肆意猖獗。另外,版权保护内容界定范围不够清晰,网络资源无限,哪些资源需要保护,哪些可以自由公开和传播,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边界条件如何设定、可操作性如何,以及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如何平衡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版权相关法律对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版权人保护效率不高

  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互联网版权保护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不过,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却并没有因此而变得轻松,反而因为P2P、数字出版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变得更加严峻[6]。曾经有学者提出在整个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需要得到改善,不能以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来规范网络传播[7]。由于网络环境中用户均以匿名注册,很多侵权行为追查不到侵权者,而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如在论坛资源共享区中经常发现很多未授权文档的上传,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就是按“通知一删除”等规则删除这样的帖子,或者查封发帖人的账号及IP地址,这并不能真正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保护的最终结果应当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版权人应当得到合理的侵权补偿,然而网络版权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虽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再加上网络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更为困难。赔偿过低不利于遏制侵权现象,赔偿过高则又违反了公平原则,所以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加强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四、网络信息传播中版权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技术创新

  在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下,很多版权问题都是由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带来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反向技术创新来解决。那么就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版权保护效率。首先是要由信息自身特征来控制。这可以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使得信息具备某种防侵权的信号,如信息加密、加暗码、加电子水印、防擦写、软件信号认证、信息付费获取措施等。其次是要通过信息载体来控制。比如在版权人以网络发表作品前,有效管理网站或者个人主页等平台上的相关个人资料,使得作品的属性可查。作品放到网站等载体上以后,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如付费阅读、付费下载、版权声明等版权人能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此外还可以通过发表和传播环节来控制,比如信息公开声明、授权传播载体进行版权保护等(见图2)。

  (二)构建版权保护与信息保障的平衡机制

  无论是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下,还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涉及到版权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利益平衡问题。其中,最大的利益冲突在于信息使用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而在这之中,政府起着调控的作用。信息使用者与信息提供者之间的版权纠纷是信息使用者无偿或者非法使用信息提供者未授权的信息内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当政府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时,公众信息获取会受很大影响,这对社会的进步肯定是不利的;然而若不进行保护,版权人利益又得不到保障,信息的产生量也会受到影响(见图3)。

  其实政府、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可以看成是一个博弈问题,政府的策略有加强保护与不加强保护,信息提供者的策略有获取信息与不获取信息,信息提供者的策略有提供信息与不提供信息,通过赋予适当的数值可得到博弈矩阵(见表1)。在政府加强保护的情况下,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而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需要购买,通过购买获得信息。假设使用者的效用为3,提供者为5;若信息提供者不获取,他的效用为0,而信息提供者则因价值没有实现效用为-5,同样可得其它情况下的效用值。

  表1 政府、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博弈矩阵

  ┌─────────┬───────┬───────┐

  │博弈矩阵 │加强保护 │不加强保护 │

  │ ├───────┼───────┤

  │ │信息使用者 │信息使用者 │

  │ ├───┬───┼───┬───┤

  │ │获取 │不获取│获取 │不获取│

  ├─────┬───┼───┼───┼───┼───┤

  │信息提供者│提供 │5, 3 │-5,0 │2, 10 │-5,0 │

  │ ├───┼───┼───┼───┼───┤

  │ │不提供│0,-5 │0, 0 │0, 5 │0, 0 │

  └─────┴───┴───┴───┴───┴───┘

  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得到两种情况下的纳什均衡解。在政府加强保护的情况下,信息提供者获得效用为5,而信息使用者效用为3;在政府不加强保护的情况下,信息提供者获得效用为2,而信息使用者效用为10,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矛盾问题,政府只有加以调节才能使得他们之间获得最终的效用均衡。

  然而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版权保护是必需的公共政策措施,所以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在政府加强保护的提前下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这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手段来实现。第一,政府可以引入资金补偿制度,如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信息载体或者媒体收取适量的补偿金,作为对传统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机制的完善补充,这样可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第二,可以适当调整正版使用费,盗版与正版的本质区别是成本问题,正版产品售价过高,而盗版产品价格很低,这无疑促进盗版现象的猖獗。所以可以适当调整正版产品的费用,或者国家给予版权创造者适量的资金补偿来实现正版产品的价格降低(见图4)。

  (三)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息化过程相对缓慢,再加上法律规范及立法过程本身具有滞后性,因此,在完善版权法律体系方面要恰当地与国际接轨,多掌握信息化程度较高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同时要注重研究新型的信息技术,使立法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规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建议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来完善:

  一是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与公众自觉维护版权的积极性。很多版权人在版权保护方面意识不强,对当前版权保护没有清晰的理解,最后导致自身利益丢失。版权最终应当归属于版权人,所有版权人在这方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版权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支持,公众应当支持正版,坚决反对盗版,不要把盗版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情应该认识到。

  二是完善版权法律法规,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各级法院在判决有关侵权纠纷时没有一个合理的判决标准,导致被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侵权人对某侵权行为不以为然,这也间接促使了盗版行为的猖獗,所以应当加大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网络盗版,对于这些侵权行为要真正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是构建合理的版权授权通道,完善版权授权模式。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快、信息量大、获取方便等特点,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网络信息传播环境,技术进步与版权授权模式有着一定的关系,随着技术革新,授权模式也应当随之完善,这就迫切需要构建合理的授权通道,完善授权模式,特别是海量授权模式。例如采用集体管理、中介、代理等授权方式可以缓解授权工作的压力。




【作者简介】
王智源,单位为复旦大学。


【注释】
[1]匡文波:《网络传播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孟庆兰:《网络信息传播模式研究》,载《图书馆学刊》2008年第1期。
[3]王慧军、王有远、胡振鹏:《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7期。
[4]王振新、吴新年:《我国网络信息传播新环境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载《现代情报》2007年第27期。
[5]Masango C A, Understanding copyright in support of scholarship: Some possible challenges to scholars and academiclibrarians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09(29):232-236.
[6]网络版权保护世界性难题待解,//business.sohu.com/20100112/n269516260.shtml, 2010, 2011年11月5日访问。
[7]Micheal Rogers, Norman Order, New Copyright Law Reflect an Online World, Library Journal, 1999, 24(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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