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当今世界的主要犯罪论体系:
(1)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积极层面的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消极层面的判断。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积极、消极层面的判断。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不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犯行与犯意(本体要件)+抗辩事由。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即可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被告人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如未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不具有政策性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成方式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
第一层次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
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
(3)前苏联等国的犯罪论体系: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也是这种的。
3.我国的构成要件与德、日的构成要件的区别:
(1)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要件,符合犯罪构成即行为成立犯罪。
(2)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后必须符合违法性、有责性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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