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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条件说为基础

  条件说的含义。——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原因。

  条件说的弊端:容易导致因果关系的范围太宽,因此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

  ★注意:如何理解"条件"?

  ★(1)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即作为因果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注意:劝说他人从事合理的风险行为、正当行为、愚昧无知的行为,虽然增加了被害人死亡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属于作为社会上一般人应当承受的危险,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06年卷二第13题A 、B,2007年卷二/1C.

  ★(2)此外,还请注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例如,甲准备了毒药给自己的妻子乙喝,在乙未回家之前,小孩丙因为口渴把毒药喝了死亡了。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仅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所以,我们不谈论行为人的预备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应当是故意杀人罪(预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犯。

  ★2.因果关系中断

  含义:A(条件)→→B(条件)→→C(条件)→→D(结果)

  在多个条件导致了结果时,所有条件都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则太宽泛,因此,提出了因果关系的中断理论。即后面的条件中断前面的条件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我们称之为介入因素。(2003年卷二/41题A)具体而言,要中断前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如下两次判断:

  ★(1)介入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介入因素是否依附于前一个因素)如果介入的因素是正常的因素,我们则认为,介入的因素与前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如何理解"正常"还是"异常".(看事件在通常情形下发生的盖然性,发生概率低的,则认为是异常因素,例如,医生的过失行为、交通事故。这些行为虽然我们认为发生是很正常的,但发生的概率在日常生活中的比例还是很低的,我们认为是异常因素)。掌握一个规律:后条件是否是前条件的引起的,如果不是,则就是异常的因素,如果是则就是正常的因素。如果还是无法判断的,请注意,前条件在通常情形下,导致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如果达到10%,则介入因素属于正常因素。

  2003年司法考试卷二/41题B、2003年卷二/41题C、2006年卷二/2A、2007年卷二/1B 。

  ★(2)介入的因素必须是能够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指,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就要看它是否能够独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去除前面的条件来看,这个案件中是否是介入因素单独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2006年卷二/2D、2008年卷二/52题D、2007年卷二/1B、2006年卷二/2C特别捷径:如果案例中,能够确定危害结果是由某一具体独立条件造成的,并且这个独立条件不是依附于其他条件存在的,即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他的都不要管了。2007年司法考试卷二/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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