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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2-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指当事人在设定质权时在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一些情形,一旦约定的情形出现,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履行方式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等履行债务,则可能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用于出质的动产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实现质权的原因或者是债务人到期不还债,或者是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一般是违约情形;质权人所享有的是就质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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