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经济常识 >> 查看资料

以汇票、支票、本票、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

发布日期:2012-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的有权利凭证,有的没有权利凭证,以这些权利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条件也因此而有所区别。

  根据本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权利的名称、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质权设立的情形可分两种:

  一、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权利凭证是指记载权利内容的象征性的证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如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和一部分实物债券等都有权利凭证。此时出质人需要将该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二、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我国,部分债券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已经实现无纸化,这些债券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出质,就必须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则须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