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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救济中的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8(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争议法律救济中的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28(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科大学案
【案件要旨】
1、发生劳动争议后,高校或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高校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查明确属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高校或劳动者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的,仲裁裁决生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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