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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雷柏科技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试验数据、阶段成果、鉴定文献等;
(二)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实施许可权等;
(三)  商标: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雷柏科技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名称、专用标识等;
(四)  著作权(版权):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雷柏科技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雷柏科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五)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公司拥有的工程、产品、经营管理、市场、服务信息等;
(六)  其他机构委托本公司进行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七)  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属于雷柏科技所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第三条              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归口部门是技术中心。主要配合部门有行政部以及技术中心各部门等。
第五条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工作:
(一)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处理公司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组织有关产品和技术合作中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审批;
(四)组织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理及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调;
(五)办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手续;
(六)办理专利的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事宜,包括专利项目的日常管理,如交纳费用、专利资料的保存等;
(七)组织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在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动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开发策略。对因知识产权状况而需调整开发方向的,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及最终成果中属于专利法规定申请范围的,应当进行专利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方式及其他知识产权方式保护。
第八条              技术中心与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不申请专利,而是以技术秘密处理的,应当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方案报送企管部备案。项目参与者和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须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详见《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九条              公司员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职务性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一)  以雷柏科技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员工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员工受命执行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四)  主要是利用科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公司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五)  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              职务性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处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职发明跟公司业务不相关的,7日内需报公司备案,经公司会议评定批准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公司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奖励接受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属于对该成果单独做出或者共同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其有在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完成者的权利,并有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公司安全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职前,须将在全部技术资料、试验材料、试验设备、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交回,由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离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资料保管
与技术、产品有关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管,技术中心研发部门及技术中心各部门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权申请工作。
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     分级查阅
对于知识产权资料的使用,需分不同的部门、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给予不同的权限。
第六章                交易、变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属无形资产。在国内外科技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向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来本公司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协议事先加以明确。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员工多为公司创造并保护知识产权,公司对员工的以下行为加以奖励:
(一)  将个人(或集体)的职务发明整理,提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提案并准备相关材料,可获得200-800元的现金奖励,具体金额根据申报的专利类型以及给企业创造的价值确定;
(二)  成功申请到专利或公司认为有价值但不应以专利方式保护的技术,经公司批准,可获得3000-20000元的现金奖励;
(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提案人(或集体)在绩效考核上可获得额外加分,在晋升,调薪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技术中心负责,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技术资料、文件的管理见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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