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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专利国际申请是1970年缔结的《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所建立的一项制度,其宗旨在于简化专利申请人需要向多国申请专利时的手续。申请人根据该条约,可以在本国专利局用一种语言按照统一的格式,提出一个在各指定国都产生正规效力的国际申请,从而避免因需要分别在各国提出专利申请而造成的许多不便和大量的时间耗费。同时,在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内阶段后,各国专利审批机关可以收到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这就大大减少了有关国家专利审批机关的检索和审查工作量,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没有技术或者经济力量进行检索或者审查的国家,可以依赖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结果进行审查,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国专利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国际专利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先申请中国专利,在操作上,如果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也可以在申请时同时指定或者选定中国和其他《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作为其申请获得专利的国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项,并遵守本法第四条有关保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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