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
发布日期:2012-04-22 作者:110网律师
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乙出任甲公司董事长,甲公司一直与丙公司保持商业关系,向其购买某一类货物。2005年,乙指令甲公司以高出丙公司40%的价格向丁公司购买该类货物,丁公司董事长一职是乙的直系亲属担任。2006年,甲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起诉乙,认为乙为谋取个人暴利,致使甲公司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先履行前置程序。因本案原告未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管等人员的侵害,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按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不法侵害人。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日常运营、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已在很多国家得到运用。我国《公司法》再2005年修订时也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前置程序、适格被告以及诉辩事由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就是未充分理解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以下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重要因素,在提起相应诉讼前应予以充分领会:
1、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股东随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滥诉累诉的情况发生,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持股期限原则”,要求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
2、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具有独立性的法人,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时,应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由公司对其自身的事务优先进行选择。同时,为了避免滥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我国《公司法》采取“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即,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适格问题。我国公司立法越来越重视保护小股东权益,为了能更好地发挥代表诉讼的作用,以行为来衡量被告资格而非采取将对象限制在公司内部人的基础上。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规定,既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任意第三人。
4、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辩事由。诉辩事由也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所要维护的利益问题,该问题是区分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关键点。股东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权转移公司财产或者董事、监事未尽忠实义务,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发生时,股东为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的是股东本身的权利,如表决权、分配利益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直接起诉时维护的是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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