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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草原法立法宗旨

发布日期:2012-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草原大都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草原畜牧业是广大农牧民基本生产方式和重要生活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不仅关系到这些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更直接关系到这些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家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改善了牧区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调动了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如2000年内蒙古牧民人均收入比上年增加160元,其中140元来自草原畜牧业;新疆新增200元全部来自畜牧业;青海新增90.8元,其中69.8元来自草原畜牧业。草原不仅是畜牧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抵御沙漠的前哨阵地和重要的水源涵养地,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都发源于草原区,上中游都流经草原区。我国西部地区草原面积占绿色植被总面积的79%,西北地区达到85%,青海、西藏等省区都在90%以上。我国天然草原严重退化已是不争的事实,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江河断流,湖泊干涸,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直接威胁我国的生态安全,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草原退化有自然、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从政策和法律上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减缓和遏制草原退化、沙化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几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出台了一些有关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政策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9月16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14日)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等。这些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被这次修订的草原法所吸收,新草原法必将对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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