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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一定是工伤吗?工作时间外一定不是工伤吗?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工作时间内一定是工伤吗?工作时间外一定不是工伤吗? 法律疑惑:
提起工伤,人们往往会以是不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伤残事件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实际
上,伤残发生的时间,只是界定是否构成工伤的标准之一而非全部。比如,在有些情况下,虽然发生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但最终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并不构成工伤。相反,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发生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但最终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了工伤。只是为什么呢?
 典型案例:
1)北京天科电影公司的职员小何,为了积极表现,提前1个半小时到公司上班,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直接导致右膝韧带断裂。小何认为这属于工伤,而公司方面确认为,没有人要求小何提前上班。况且,小何是在工作时间外发生的事故,因此不属于工伤。为此,双方先后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法院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判决。
2贾保育是南京沸腾公司的职工,2009822日晚,公司安排他看护工地材料。晚上9点时,贾保育离开工地到附近商店购买香烟。结果却不幸途中被客车撞伤并致身上多出残疾。贾保育为此支出了大量的医疗费等费用。后,贾保育认为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受伤,因此要求沸腾公司按照工伤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但沸腾公司认为贾保育上班时间去买烟纯属“私事儿”,因此拒绝按照工伤处理。后贾保育将沸腾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贾保育的请求。
律师说法:
这两个案例很有意思。一个是下班时间发生的事故,最终法院认定为构成工伤;一个是上班时间发生的事故,最终法院却认为不构成工伤。这就涉及到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了。一般来说,工伤的认定有这么几个标准:一,事发的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二,是否是出于工作的原因。这两个标准是综合起来考量的。一般来说,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或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还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等情况,都属于工伤的范畴。
在案例一中,虽然天科电影公司并没有要求小何提前上班。但毕竟小何提前上班既不违法、也不违反纪律和道德。而且,小何主动提前上班,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这种情况,即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案例二中,贾保育在工作时间离开工地外出购买香烟,明显不是出于工作需要,而且也不是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纯粹是个人“私事儿“。况且,贾保育擅自离开所看守的工地,本身也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失职行为。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法院才最终认定贾保育并不构成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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