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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真实案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110网律师
聚众斗殴辩护词(真实案例)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段某亲属的委托,并经段某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段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段某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段某是被唐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与唐某是是同学,开始他并不想去,唐某说“有人找他哥的玩伴要钱,要段某一起去看看”,碍于同学的面子,而且是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段某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人李强、何顺因分赃不均并预谋打架,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前往,过错在先。段某等依仗人多势众,追赶李某、付某、周某等人,如果李某、付某、周某等不携刀,那么也就不会出现有人被砍伤的结果。换句话说,是被告人李某、付某、周某携刀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此,也就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段某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段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六、刑罚只是手段而并非刑法的目的,被告人对被害人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系初犯,庭审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经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刑法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到社会、重新做人。本着此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建议法庭对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到社会,早日为社会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在一家照相馆里打工,规规矩矩上班,兢兢业业工作,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辩护人至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减轻处罚,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所以订立这样的司法保护原则,主要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于厚望,这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们同样对他们抱有希望,因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法律专门规定了体现国家和人民寄于厚望的方针和原则。
  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可塑性大,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办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潍坊律师李志平简介
 
李志平律师
个人履历
李志平律师,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执业于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科班出身,十余年的法理研究和法律实务操作,深喑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旨,深切领会公、检、法、仲裁委等机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业务专长:
 
经手案件涉及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事务(改制上市)、合同担保、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劳动工伤等领域,在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合同担保、公司事务、劳动工伤、刑事辩护这五方面案件有独特的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
业务范围:
 
涉及山东各县市区、吉林、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广西、天津等地。
业务宗旨:
始终坚持“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的办案宗旨,对专业领域做到“精专深透”,依法诚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收费:
 
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减轻当事人负担。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先办案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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