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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了生产、使用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些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能够直接接触这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合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权的单位和人员,像依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定,种植用于加工提炼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制造或者试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成品、半成品和制剂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有的是负责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陆路、水路或者空中,由一地运往另一地,包括进出口的运输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有的是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存放、保管以及批发、调拨、供应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还有的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比如医生为癌症病人开具吗啡、杜冷丁用药处方等。如果上述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上述人员明知某种药品属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该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者的就构成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主要是多次、大量提供麻醉药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还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关于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定罪处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说行为人明知某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人提供该药品的行为和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该药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与贩毒行为在主观故意和危害后果上完全一样。因此,这种行为应依照刑法关于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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