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黔东南州开审涉黑案 24名团伙成员逐一受审

发布日期:2012-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12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对以甘泽平、李小刚、徐敏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24名成员进行审理。24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47岁、最小的20岁。该团伙主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等罪名。   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公诉机关指控,甘泽平、李小刚、徐敏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达30余人,内部分工明确,且约束机制“健全”。
  经查,2001年,甘泽平刑满释放后,将杨秀辉等社会闲散人员和吸毒人员招于手下,欲通过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凯里娱乐、休闲等场所进行非法控制,以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强占干股等方式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提供暴力支撑;2006年,甘泽平将刑满释放人员李小刚纳为自己的“兄弟”,以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
  在甘泽平的影响和庇护下,李小刚便与主动投靠自己且有一定势力的徐敏结为“异姓兄弟”。继而,李小刚又将有前科的李健等人纳入犯罪组织。与此同时,徐敏也以提供吃喝玩乐等为诱饵,招纳“小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杨光伟则笼络韩忠跃、杨晓波等人为己所用;李健通过为何树军提供毒品等方式将其培养成为了打手。
  一个以甘泽平、李小刚、徐敏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光伟、李健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这样逐步形成。
  四处搜刮钱财欺压百余人
  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后,甘泽平利用组织的“威力”,采取替人摆平事端、追收债务,抢占赌场干股等手段,在凯里市两家酒店宾馆及一家赌场强占干股,安排成员潘龙等人以看场子要工资等手段获利数十万元;李小刚则率领成员杨光伟等人采用相同手段在该市某休闲中心、某洗浴中心、某酒店发廊等场所收取保护费,获利数万元,还在大风洞乡一矿山中强占干股,总计获利30多万元;徐敏采取强行入股某酒吧参与分红的手段非法获利15万余元,采取向他人放高利贷的手段非法获利10余万元。甘泽平、李小刚、徐敏等人获得钱财后,将部分分发给手下兄弟,供他们吃喝玩乐,购买凶器等,用于欺压百姓。据统计,该犯罪团伙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案件50余起,被欺压、残害的群众多达100余人。
  另外,2010年1月,李小刚在得到百余枚“鱼雷”后,制成10枚具有杀伤力的自制炸弹,还买来60余斤黑火药及六瓶打火机液气瓶,制成相应的爆炸装置分别安装于家中不同位置,同时在其卧室里安装电网窗,以备在警方前来抓捕时引爆,使警察与其同归于尽,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
  庭审过程将要持续近一周
  12月20日,庭审进行到第二天。在审理过程中,部分团伙成员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认罪。但是,个别成员对自己以前供述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翻供。
  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甘泽平犯有的8项罪名中,其只认可自己犯有寻衅滋事罪,其余7项罪名均予以否认。甘泽平辩称,李小刚等人犯下的案件,很多他都不知道,更不是他指使的。李小刚等人的非法获利,他也未分成。为此,公诉人拿出了其当初在公安机关的供词进行了一一对质。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李小刚大部分予以认可,也对一些自认为不实的事实进行了纠正。但其辩称,自己在家中自制爆炸物品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等行为,不是用来与警方同归于尽的,而是用于炸鱼。同时,李小刚还称,他自己做出的一些事情甘泽平并不知情。
  由于该系列案犯罪团伙成员众多,证据也较多,预计庭审将要持续一周才能结束。目前,庭审还将继续进行。
  警方历时1年多侦结此案
  据称,该案系黔东南州历来最大一宗涉黑团伙案,警方通过1年多侦侦查,才最终告破。
  据警方介绍,早在2010年年初,该犯罪团伙就已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线。通过几个月的侦查,案件逐渐明朗起来。进一步侦查获知,以甘泽平、李小刚等为首的涉黑团伙有30余名成员,组织严明,戒备森严。而且二号人物李小刚还随时携带有猎枪及仿六四四式手枪等凶器。
  在逐一掌握每一名犯罪团伙成员的基本情况后,警方布置了大量警力,开始了收网行动。
  2010年9月8日中午,为避免抓捕二号李小刚时其引爆设置的爆炸装置伤及无辜,警方在安排百余名警力疏散居住在其周围的群众后,突然冲入李小刚的住处,将正在家中吸毒的李小刚生擒,同时从其家中搜出14枚自制炸弹、60斤黑火药、6瓶甲烷汽体、仿制手枪2支及子弹、制式5连发猎枪1支及了弹以及砍刀等等。接着,头号人物甘泽平、三号人物徐敏等30余名团伙成员也相继落网。
  2011年4月,该涉黑团伙案宣告侦查终结,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转自法律教育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