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

发布日期:2012-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寻求救济手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了与该组织有关协定中的司法救济程序相衔接,此次修改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是终局裁定,对其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提起诉讼。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异议人的理由充分,认为特定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的情况,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异议人或裁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事实予以确认,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没有确认异议人或裁定申请人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裁定撤销当事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条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机关,其所作裁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对该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属于维持撤销注册商标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