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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之犯罪概说

发布日期:2012-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三个特征:

  1、 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

  3、 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1.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

  (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

  2.法定分类:

  (1)国事犯与普通犯。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有五个:1、侮辱2、诽谤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4、虐待5、侵占

  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刑法246,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270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

  4、重婚案(刑法258);

  5、遗弃案(刑法261);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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