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论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之完善

发布日期:2012-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法定事由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依照民诉法及仲裁法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在可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对仲裁裁决进行执行与否的审查。但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事由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

  问题的提出

  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仲裁委裁决,被执行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委裁决中查明的事实为,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陈某支付房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A房产交付给陈某,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协助陈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此,陈某依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之诉。因某房地产公司已经歇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下落不明,仲裁委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并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协助陈某办理A房产的过户手续。之后,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下落不明而进行了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期间,经向协助执行义务人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得知,涉案A房产在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给陈某之前,已在另案中因欠款作价抵偿给某钢材公司,且已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将房产过户给该公司,但某钢材公司至今未实际接收占有房产。某房地产公司对A房产之处分显属无权处分,仲裁委裁决中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就本案而言,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在仲裁与执行过程中均未出现,自然不可能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而法院经过执行调查查清事实后,继续执行该仲裁裁决显属不可能,而必须对该仲裁裁决做出不予执行之裁定。但在做出不予执行裁定适用法律时,不免陷入法律适用之困境:即被执行人不能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时,法院如何处理存在不予执行事由的仲裁裁决?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漏洞

  1.义周延缺陷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分别考虑到了法院依被申请人抗辩和依职权审查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两款之规定,第二款的内容,一是赋予了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进行不予执行审查抗辩的启动权,二是确定了被申请人实施此种启动权的法定事由;第三款的内容,同样一是确定了法院具有依职权对仲裁裁决进行不予执行审查的启动权,二是确定了法院实施此种审查启动权的法定事由。但其存在的文义周延缺陷是:对于被执行人不能或不提供证据,而法院已知仲裁裁决存在重大程序与实体错误,但尚不构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如何进行处理,存在法律规定空白。

  2.立法目的受损 在通常的民事执行中,被申请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是其常态,因此也具有行使其启动权的条件。但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缺席,同样也是执行实践中大量出现的现象,这与诉讼程序中被告缺席的现象相同,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及缺席宣判都是对此现象的制度预设。就诉讼及执行的一般规律而言,被申请人缺席执行程序的可能性更高,这与其逃避执行或存在虚假诉讼等原因有关。在被申请人缺席执行程序或是进行虚假诉讼,意图通过仲裁及执行程序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启动权则不可能行使。在此情形下,立法所欲对六种严重违法的仲裁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将无从实现。且其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的价值目标也被破坏。立法对此显然并未充分预估,立法目的受损已然无疑。但如果此种缺陷能够被司法裁判方法补充,则尚不属于需要立法做出修正的严重法律漏洞。所以,在确定该条款的缺陷是否成为法律漏洞时,最后仍应考虑能否运用法院司法裁判方法予以补充。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设立的基本目的是确立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行使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权及其行为边界。显然,立法认为,严重违法的仲裁行为应当包括缺乏仲裁合意、仲裁权欠缺、仲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七项,这些情形的存在,使作为重要司法制度构成的仲裁丧失了其正当性及合法性,而有司法审查予以否认的必要性。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观是私法自治,严重违法的仲裁行为,虽然关乎仲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司法应保持克制,而不应主动干预。唯一应主动干预的情况即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司法不得保持沉默。具体而言,该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立法目的显然是要求司法对前述七种严重违法的仲裁行为的法律效果予以否认。而第三款则意味着,法院拥有司法审查的启动权,是确保制度正常运行的意外保证条款。

  3.法院漏洞填补手段不足 从法院司法裁判运用法律方法补充漏洞的角度看,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主要缺陷在于:未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不愿行使或不能行使启动权时司法如何处理的问题。从法律漏洞填补的角度而言,可采取的策略是进行扩张性解释。即依据立法的目的,对法条的内容进行扩张性解释,以消除法律的调整空白。就该条款而言,可能的路径有两种:

  一是对该条第二款启动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扩张性解释。即,当法院发现有证据证明该款规定的六种法定事由出现时,即使被申请人缺席而不能行使其启动权,法院得视为其已行使了该启动权,而得径行做出不予执行之裁定。但此种扩张性解释已明显超出法律的文义范围,从民事执行的特征而言,法院有违背司法中立之嫌疑。且如容许司法进行如此大尺度的扩张解释,制度惯性可能会导致司法的过度能动。显然,这并非制度的良策。

  二是对该条第三款的法定事由的内容进行扩张性解释。即,当法院发现有证据证明该款规定的六种法定事由出现时,即使被申请人缺席而不能行使其启动权,以及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视为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达成非法之目的,损害司法制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得径行做出不予执行之裁定。这种策略的弊端,事实上与前一种无异,实为司法所不可取。

  由以上论述可见,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义不周延的缺陷,既与立法目的相悖,也非司法裁判方法所能补充,已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漏洞。

  完善建议

  1.漏洞范围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漏洞范围,从目前发现和可预知的调整空白在于:(1)当被申请人缺席执行程序,而法院依据已知证据证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法定事由所界定的法律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尚不足以成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出现的可能原因为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申请人单方虚假诉讼、双方串通虚假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等。(2)当被申请人未缺席执行程序并未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抗辩,而法院依据已知证据证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法定事由所界定的法律事实存在,但该事实尚不足以成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此种情形出现的可能原因为双方串通虚假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等。

  以上两种调整空白的危害性在于,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利益的严重受损,并造成执行错误,损害司法权威。

  2.漏洞补充方式 在遵循现有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形成的法律漏洞的补充,或是经由立法层面,或是进行相应的立法解释,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司法解释。

  从法律漏洞补充的成本来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具有成本上的优势。特别是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位阶也具备足够的漏洞补充效应。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该条款进行漏洞补充的方式,如前文所述,可依据立法的目的,对法条的内容进行扩张性解释。具体已如前述,不再赘述。

  3.法条修订 对于因立法遗漏而导致的法律漏洞,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即是进行法律修订,以从根本上进行漏洞弥补。从现有的法条结构来看,该条款的修订,可通过增加补充性条款而弥补其现有的漏洞。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存在的两个漏洞范围,可设计新增一款予以补充,即在第二款之后新增一款为第三款,第三款以下则顺序后延,新的第三款在内容上可表述为:“已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而被申请人不能或未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审查后做出裁定。”




【作者简介】
杨文海,单位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广大,单位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志娟律师
新疆克拉玛依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