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不给钱就告你强奸” 昔日情人变“魔鬼”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村妇与一男子保持近一年的不正当关系,其奸情被丈夫发现后,慑于丈夫的淫威,向情人索要钱财来弥补丈夫的精神损失,并以“不给钱就告你强奸”相要挟,趁机敲诈情人。日前,该村妇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现年29岁的被告人张某系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瓦房村农民。自2009年开始,张与一男子代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3月份,二人不正当关系被张的丈夫王某(已判刑)发现,当时王某找到代某质问,代某承认了其与张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王逼迫妻子要挟代某拿2万元弥补其精神损失。慑于丈夫的淫威,2010年3月10日早晨,张某给情人代某打电话,向其要2万元钱,并说;今后咱们各过各的日子,如果不给钱就告你强奸。由于代某担惊受怕,一时又拿不出2万元钱,就和张某讨价还价,最终代某筹备了5000元钱,于当日下午4时许交给了张某。当月12日,张又给代某打电话,让其给她打1.5万元的欠条,代某没有同意。后张的丈夫王某多次对代某进行敲诈,索要其余的1.5万元未果。代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9月,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中国法院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