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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专家评: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再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也就是说,行为对象一定是女性。如果强奸男性,则肯定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男性年龄大小可能分别构成侮辱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本罪的行为主体如果是单独直接实行犯则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本罪的行为结构是使用暴力等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奸淫妇女。从本质上来看,是违背了妇女意志。从效果上看,是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从程度上看,达到了妇女明显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针对奸淫幼女的情形,由于幼女年幼,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因此即使征得了幼女的同意,也被认为是侵犯了其性的自由权。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少男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法条中规定的“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再强奸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为了奸淫的目的,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如果不是为了奸淫的目的,以伤害故意或杀人故意,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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