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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你杀人,我偿命;你请客,我买单”天理何在?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后,无证驾驶肇事能否获得交强险项下赔付的问题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环顾一下相关资料与文献,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保险公司应该赔。支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道交法》第76条和《条例》第21条已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只有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言外之意也就是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应该适当赔偿;其二,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理,《道交法》第76条应该优于《条例》第22条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规定来适用,若如此适用保险人就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观点二,保险公司不应该赔。理由为《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因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当指的是包含人身伤亡的广义的经济损失,而非狭义的“物质性财产损失。这一点起初也是颇有争议,但在20091020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已经明确了《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因此,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实造成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判案时理解适用《道交法》第76条、《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时出现了不同观点。其实,《道交法》第76条是概括性的规定,在它的框架内,细节规定要看条例。至于选择是适用《条例》第21条还是第22条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了,我国《立法法》第83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21条应该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一般规定,而第22条是特殊规定所以应优先适用,因此,法院在处理无证驾驶肇事交强险赔付案件时应该首选《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判处保险公司免责。
 
 
   
 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因而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譬如本文讨论的情形,也要保险公司来负责,岂不是用法律手段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的法律岂不成了恶法?因此,无证驾驶肇事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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