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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律师/顾客就餐财物被盗,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2-05-12    作者:赵 强律师
  陈女士某日与女儿前往某饭店就餐, 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陈女士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 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陈女士的财物被盗,系陈女士自己 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陈女士则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陈女士遂 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4200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女士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 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 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

本案中,饭店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陈女士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 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饭店应承担部分责任。陈女士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陈女士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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