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合伙联营案例 >> 查看资料

合伙财产处分中的形式授权与实质授权

发布日期:2012-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3月20日,原告刘燕、被告胡冬、第三人洪阳及黄丽贞四人共同出资300万元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商铺一套,该房登记产权人为被告胡冬。

2004年9月21日,该四人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的商铺,面积约为120平米;各方出资比例为刘燕7/24,胡冬11/24,洪阳4/24,黄丽贞2/24;合作各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占有相应的股份,并按股份多少享有或承担相应的利益或风险;三个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将该商铺变卖。

2010年9月20日,经过第三人洪阳、黄丽贞的同意,原告与秦香莲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商铺以720万元卖给秦香莲,秦香莲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60万元。同日,原告与秦香莲、北京麦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秦香莲支付10万元居间服务费给麦天房产公司,若原告违约则由原告支付居间费。后原告违约,向秦香莲返还60万元定金并支付60万元违约金,向麦天房产公司支付10万元居间费。

2010年11月2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洪阳、黄丽贞四人协商后一致同意将房屋以840万元卖出,并约定将该笔房款存入被告胡冬个人账户。

房款收到后,原告及两位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按协议约定进行房款分配,且原告提出对其在前一次卖房中垫付的60万元违约金及10万元居间费共70万元,应当在卖房款中予以核销,两位第三人均予同意。但被告提出因原告事前未征得被告同意并取得其授权,因此其不承担该笔70万元的违约损失。后被告将840万元卖房款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人洪阳、黄丽贞在收到房款后,均按比例承担了70万的违约损失,分别向原告返还11.6667万元、5.8333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出资比例承担32.0832万元的损失,并将该款返还原告,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卖房款32.083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违约损失。因为该商铺虽然是合伙财产,但该商铺产权证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并取得其授权,该商铺才能成功出售。现原告明知被告为商铺的登记产权人,在签订卖房合同前却未取得被告的同意并授权,导致卖房不成继而产生违约损失,原告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认为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该违约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损失。因为该商铺系合伙财产,且《合伙协议》约定:三个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将该商铺变卖。在原告第一次卖房时,已取得第三人洪阳、黄丽贞的同意,即构成“三个以上股东同意”的卖房条件,即得到被告的实质授权,至于其书面授权系形式授权。因此,被告应承担合伙体对外事务造成的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洪阳、黄丽贞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四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四人合法形成一个合伙体,对合伙购买的房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现原告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即在取得另两位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伙购买的房产进行出卖,现因违约后产生70万元违约金损失,被告作为合伙人之一,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损失。

被告辩称该房产对合伙内部虽然是按份共有,但登记产权人为被告一人,原告在前一次卖房前须获得被告的同意及授权,否则为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被告不予承担。

因该房产系合伙财产,产权人并非被告一人,为被告、原告、两位第三人共有。原告在出卖合伙财产时并非无权处分,因为被告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已同意“三个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将该商铺变卖”的条款,此时被告己对商铺变卖的条件作出实质授权,即“三个以上股东同意”即可。原告在经过两位第三人同意卖房时,即获得被告的实质授权,同时也获得合伙体的授权,合伙财产即可卖出。因被告拒不执行合伙体做出的前一次卖房的决定,不向房产局出具形式上的授权书即书面授权书,导致第一次卖房不成功,继而产生违约金,该违约损失本应由被告一人承担。但两位第三人自愿按比例承担违约金的份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出资比例承担32.0832万元的损失,并返还该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陈慧 戴启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