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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房产分割标准

发布日期:2012-05-15    作者:雷飞飞律师
武汉婚姻律师雷飞飞教你离婚房产分割标准。
根据房产的购置时间,一般可分为婚前房产、婚后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三种类型。武汉婚姻律师雷飞飞提示,离婚房产分割方式具体有如下标准:
一、婚前购置的房产。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双方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的,不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雷飞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86071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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