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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手册之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辩护手册之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丁龙律师】: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具体量刑规定:
【拘役、管制量刑格】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丁龙律师,上海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常年代理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罪等案件的辩护。已成功代理吴某某贩卖毒品罪(涉嫌贩卖毒品1400克);田某诈骗罪(涉嫌诈骗20万,网络诈骗案),该案被徐汇区法院现场图文直播;张某某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朴小姐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为缓刑)等数十起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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