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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有哪些种类?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张勇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类。
    (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按照规定向诉方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案件中是否有财产纠纷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两种。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所征收的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价额或金额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计征:①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②超过1000元至50000 元的部分,按4%计征;③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计征;④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计征;⑤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计征;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计征;⑦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征;⑧破产案件中,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征收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因人身权利等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如离婚案件、收养案件、赡养纠纷案件等就属于此类案件。按照《收费办法》第5条的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征:①离婚案件每件交10元至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计征;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征;③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征;④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30元~50元;⑤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10元~50元。
    (2)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这类案件的范围及收费标准为:①申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处理或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②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款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③支付令的申请费。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④公示催告申请费。公示催告申请费每件交纳100元;⑤申请扣押船舶、债权登记、留置货物燃料、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海事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元~5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 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3)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①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出庭日期内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其他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实际支出多少,当事人就负担多少。此类费用可以由人民法院预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随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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