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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问题借贷”现象增多成因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2-05-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民间“问题借贷”;成因;对策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民间资本运行支持保护力度的增大,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呈快速上升态势,最近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借贷”越来越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借贷”的类型

  1.借贷纠纷涉嫌“高利贷”。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原告高利放贷,且高额利息或在借款时扣除,或已计入本金,被告实际拿到的金额低于借据载明数额,原告仍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据载明款项及利息。

  2.借贷纠纷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发现被告借款行为系属诈骗并被判刑,法院不得不对原先的借贷案件提起再审。另有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很多原告短期内集中起诉同一被告要求还款,后经公案侦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借贷纠纷涉嫌赌博、吸毒债务。审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因赌博发生的债务,有些赌博输后因无钱支付赌债书写的借据,有些因没有资本遂借款进行赌博,此类案件中 “职业放贷”现象严重。有些案件被告举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4.借贷纠纷涉嫌虚构债务、虚增债务和虚假诉讼。审理中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现象,有些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己方亲友举债、因婚外情离婚中第三者凭借婚外恋情方书写的借据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等现象。有些案件出现被告在短期内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系近亲属、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现象。

  二、“问题借贷”的成因

  1.社会诚信缺失。一些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理念,为了获取各种利益置诚信守法、基本道德规范于不顾。有些借贷人或不顾自身还款能力进行大额举债,或为满足自身需要到处举债。

  2.法律意识薄弱。有些出借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问借贷人借款用途,不顾借贷人还款能力,不知借贷利率是否合法,不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

  3.高额利益诱惑。由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借贷利率,即使有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其利润仍然十分可观,导致有些出借人对借款人情况不严格审查。有些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惜突破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大肆放贷。

  4.报复心理作祟。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离婚一方对另一方报复的情形,由于婚姻的不幸,一方在离婚前大肆举债报复另一方的不忠行为或给自己带来的伤痛。有些案件出现当事人为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取更多的份额,离婚前非常态的向己方亲友举债。

  5.违法行为猖獗。当前社会上出现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盛行现象,一些当事人明知这些是违法行为仍然热衷其中,不惜通过借高利贷、诈骗等手段为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筹集资本。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通过普法、新闻媒体等手段大力宣传国家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合法运行的政策和借贷法律知识,强化农村借贷的教育宣传。将宣传的重点放在如何书写完备的借贷合同、如何提供担保、非法借贷的种类和特点、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等方面,切实提高借贷当事人的保障资本合法流动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坚持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原则。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一味的偏向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利于查清借贷事实。对涉嫌“问题借贷”的纠纷案件尤应如此,对债务人或案外人在诉讼中提出辩解或异议应予以重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平衡双方利益,切实担当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责任。

  3.加大对涉嫌“问题借贷”的审查力度。审理中发现起诉借贷事实或理由不合常理、借款凭证存在伪造可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高度重视,尽量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审理法官应当严格查清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双方的经济状况,重点审查借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调查,向被告亲属阐明可能的后果,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人的其它联系方式或线索,尽量通知被告应诉。涉嫌“问题借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官应当严格审查还款协议内容,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4.充分发挥举证责任分配职能查清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善于运用这一工具,对涉嫌“问题借贷”的纠纷案件,除基础借贷凭证外,建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或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进行举证质证。对只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时法官应当传唤当事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进行举证、质证,拒不到庭的可依民诉法进行拘传或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涉嫌“问题借贷”案件法官可以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5.加大对“问题借贷”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审理中查证属于“问题借贷”的,应当依法处理。对“问题借贷”当事人依民诉法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审理中发现借贷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的,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案件审理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郑天玲,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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