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110网律师

首都知名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13701241537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违约赔偿 解除权行使期间

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房屋买卖合同会解除。
一、解除的情形有两种:
1、 卖方违约,买方解除合同
卖房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违约,比如房价上涨,迟延办理过户,拒不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隐瞒真实情况等。如果卖方出现以上情况,买房人可以决定是否要解除合同。
2、 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
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违约,如房价下跌,迟延付款,对房屋不满意等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卖方违约的除双倍返还定金之外,如果买房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比如中介费,房屋上涨的差价损失,卖房人应当予以赔偿。
2、买房人违约的,除丧失定金的返还权利之外,还要赔偿卖房人其他损失。
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的,在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解除权的行使
1、直接向对方发送催告,拒不履行的,书面通知解除
2依法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北京房产律师 西城房产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