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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含分散种植)检疫,隔离试种调查、观察和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46
事项名称: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含分散种植)检疫,隔离试种调查、观察和检疫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0条、第18条、第28条、第46条
2、《植物检疫条例》第12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23条、24条
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第4项
5、《林业部关于从国外引进林木“种用种子”检疫审批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5)19号
6、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林造发[2003]80号,国家林业局2003年5月30日发布)
7、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1997年4月2日发布)
8、《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林业保护站检疫科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52244-3631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含分散种植)检疫,隔离试种调查、观察和检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单位)或代理人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属于贸易引进的还需出具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证明;属于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
提供:
(1)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生情况材料。
(2)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3)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7层政务服务厅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2244-3631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
www.bj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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